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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具体情形,怎么减、如何减

时间:2019-11-02 18:57:21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为了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他人而放弃自己的生命;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灾害方面表现突出的事故;

   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执行期间,符合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条件的减刑范围如下: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立功的

   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立功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开始时间和间隔如下: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只能执行一年半以上;一般来说,两次换相之间的间隔应该超过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为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后,刑期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适当缩短起止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开始时间和减刑间隔的限制。

   有期徒刑减刑后,可以酌情减轻额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减刑一般不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罪犯。

   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刑事拘留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罚的一半。

   如果正在服无期徒刑的囚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真正的悔悟或立功表现,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 减刑范围是:对悔过自新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处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新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减刑;如果新的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期不少于十年,从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一次或多次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对罪犯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定减刑。 没有法律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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