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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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8:38:27
介绍
在实践中,对于贷款欺诈案件,如果推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可能会反对这一推定 在许多地方,立案的时间被作为限制,那些在立案前还钱的人是无罪的。他们认为,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且无论返还的资金来源是合法还是非法,这一推定都不成立。
作者认为,虽然这种操作很容易实施,但却是不合理的。偿还款项的行为应包括在调查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度,如资金来源,以及是否因发现和披露罪行和惩罚而采取补救措施等。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否成立的结论。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认定
要点
以项目资金需求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视为欺诈。
为了区分行为人“不还贷”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意图、无偿还贷能力以及借出物品的使用等综合因素。
情况
公诉机关: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小兵
2012年9月,罗小兵会见了李兴梅 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罗小兵编造了他需要资金在重庆做这个项目的事实。在高利率的幌子下,他向李兴梅提供了几笔口头贷款。 李兴梅私自挪用了他管理的231.91万元互助资金到罗小兵。 案发时,罗小兵已偿还李兴梅27.6万元,剩余的204.3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试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试验 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他和李兴梅之间的贷款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试验 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借钱不还”型欺诈,即借款型欺诈,是指个人为通过借款获取公私财产而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分子通常在私人借贷的幌子下犯罪,而且往往是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这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些相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债务纠纷被视为犯罪,并避免攻击无辜者。
1.贷款欺诈与私人贷款的区别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欺骗被害人错误理解和“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借款欺诈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借款名义转让财产、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等。 在本案中,罗小兵提出,他和受害者之间有一项口头借款协议,以及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虽然他不能偿还贷款,但他的行为是私人贷款,不是欺诈。 贷款欺诈和私人贷款在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如何判断?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欺诈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借款时有不归还的意图。 诈骗罪以犯罪人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骗子的“借钱”只是一个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无意归还。 然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有偿还债务的意图,通常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及时偿还。
(2)演员采用不同的方式
诈骗者借钱时会使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这将导致受害者有错误的理解。例如,虚构的借款将用于某些投资或盈利活动,虚构的财务状况将导致受害者错误地认为他们有偿还能力。 然而,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经常如实地说出他们的借款目的,很少采取欺骗手段。
(三)不同借款态度的行为
欺诈者在获得财产后不会考虑归还财产,因此对财产的使用没有顾虑和限制,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如利用贷款进行赌博、吸毒或个人铺张浪费;在私人贷款中,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身,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以确保偿还贷款。
2、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犯有贷款欺诈罪的罪犯总是提出他们被捕后与受害人有正常的贷款关系,甚至提供借据等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使得很难判断这类案件的性质。 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决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与思维直接分离而被验证。 往往只能依靠演员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加入其特定的行为表现范畴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类的意识和实现,或者意识的外在表现” 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解释,还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更能体现其主观意图。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原因及其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将贷款的真实目的告知债权人,让债权人知道贷款资金的目的和风险,然后做出决定。 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目的,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盈利的项目,使受害者错误地认识到借款是安全的,可以及时收回。 事实上,在获得贷款后,罪犯会将这笔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无法收回的活动,如赌博和为自己挥霍,从而导致受害者的资金无法收回。 行动者对资金的实际使用将反映出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借款原因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旅行者在借款时是否有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客观行为,这是调查行动者主观心理的重要依据。
(2)借款时行为人的财务状况
演员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他是否准备好偿还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结合贷款的使用,演员的财务状况可以准确把握演员的真实心态。 在许多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在负债累累或无力偿还时,通过虚构的事实假装富有或有能力偿还,例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华汽车等。,在获得贷款后挥霍无度,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这种情况应被视为犯罪人在借款时无意偿还贷款。 另一方面,如果演员本人拥有良好的财产条件,尽管他通过虚构的理由和其他手段获得了贷款,并利用它在赌博和其他活动中使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但他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地产、汽车、股票等。,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他应被视为有偿还贷款的意图,而不应被视为欺诈。
(三)行为人是否隐瞒了真实身份或者行踪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文件来掩盖他们的真实身份,然后在犯罪成功后消失。 虽然其他罪犯使用他们的真实身份,但他们在获得贷款后或在受害者康复过程中通过改变手机号码和居住地点来隐藏自己的行踪。这些行为也反映了不愿还贷的旅行者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肇事者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过程中,应结合上述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罗小兵的行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罗小兵以借款的名义向受害者“借款”,但他也支付了一些利息和本金。 但是,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因是:
首先,罗小兵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在借款时,罗小兵已经负债累累,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无力偿还。 然而,在获得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后,罗小兵用这笔钱偿还债务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太可能产生利润,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这表明在借钱时,没有偿还的意图或计划,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以供使用。虽然有少量利息和本金偿还,但这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受害者及时发现真相。因此,罗小兵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符合欺诈的主观要求。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 罗小兵编造了他在重庆有一个项目给受害者的事实,并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并“借给”他200多万元的资金。 正是因为受害者被罗小兵虚构的事实所欺骗,他才意识到罗小兵有适当的投资方式,能够及时获利和收回贷款,他才愿意冒犯罪风险,挪用公共财产供罗小兵使用。 如果罗小兵告知受害者资金的真实用途,显然受害者不会向罗小兵提供公共资金用于偿还和赌博。 因此,罗小兵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从而骗取了受害人的财产,其行为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导致2,043,100元的财产无法收回。犯罪数额特别大,给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是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他应当被判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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