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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校服,他行贿5所学校校长68.3万+两根金条

时间:2019-11-02 18:37:44

   为了获得校服订购业务,服装公司的销售代理黄某贿赂了昆明市五所学校的校长和副校长,共计68.3万元,价值1.2万元的黄金。 记者5月6日了解到,黄因受贿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6年监禁,罚款10万元。

   黄是一家服装公司的销售代理,因受贿被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6年监禁,并于2009年3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

   根据判决,黄向五所学校的校长和副校长行贿五次,以获得中小学统一订购业务。在他的受贿者中,三人是校长,一人是副校长,一人是学校总务部门的主任。 贿赂总额为68.3万元,黄金价值1.2万元。

   贿赂金额最高的是2011年10月至2016年。为了购买晋宁区一所中学的校服,袁宁六次向当时的校长秦支付了28万元。最起码,从2013年到2016年,黄两次贿赂徐5万元,以感谢当时昆明市某区第三中学副校长徐在校服订购业务中的帮助。

   一审法院判定黄受贿,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个月零29天,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抗议称,该判决并未认定黄某受贿情节严重,导致申请法律错误,量刑过轻。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提出虽然黄有一般立功情节,但可以在基准刑的20%以内从轻处罚,但原审仅判两年,量刑极轻,数罪并罚不适用罪责刑。

   黄某和辩护人们认为,黄某是一家服装有限公司的员工,从资金来源、外部名称和流向来看,行贿的主要责任是公司,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以服装公司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通过代理销售赚取中间利润。 为了赢得生意,他贿赂了别人。贿赂是个人的自发行为,没有单位的指示。用于贿赂的钱由个人支付,这是个人犯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五人行贿共计68.3万元和1.2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 黄在假释期间也犯下了前一项罪行,因此他应该被依法假释,并因几项罪行受到惩罚。 黄的报告和对他人犯罪的揭露被证实是有价值的。 法院决定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由法院确立并采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远受贿4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款。 他因前一项罪行被判处2年8个月零28天监禁,并决定判处6年监禁,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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