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胆子真大!居然非法存储销售大量液化石油气?!

时间:2022-04-18 05:30:09

  众所周知,

  液化石油气十分危险,

  但住在城区的陈某某,

  却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

  非法存储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

  近日,越城法院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曾是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6月期间,其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送气工资格的情况下,在一民房内非法存储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部分超设计使用年限、部分含气)以待销售。经现场安全条件检查报告认定,该站瓶库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本案被告人系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送气工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充装、储存和贩卖罐装液化石油气。且经现场安全条件检查报告认定,该站瓶库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多发态势,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产生较大隐患。

  这种隐患,一旦转化成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该罪名的增设,对于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作用,加强民生保护意义重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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