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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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9 05:30:09
冲动是魔鬼
在实际生活中
也上演了一次
因为冲动
而带来的魔鬼惩罚
被告人杨某某
犯放火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1月11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在路过敦化市某村镇被害人陈某家苞米地时,回想起秋季自己曾与陈某发生过争执,心中愤懑不已,便持打火机将陈某家苞米地中堆放的苞米秸秆全部引燃,过火面积达900多平方米,后被派出所和消防部门扑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秸秆价值人民币975元。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说明,火灾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不能排除造成附近村庄被大火烧毁的可能。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元。
此案经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且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曾经的事情已过去,就不要再纠结不放,本案中,杨某某虽然事后悔恨,并积极赔偿,但放火行为已经成为事实,并且危害到公共安全,法律责任只能由其本人承担,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令自己悔恨的事情。
法条链接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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