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盗窃行为“跨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前后,是否构成累犯

时间:2019-11-02 15:26:18

  实际问题:当这三起盗窃构成“多重盗窃”并符合构成犯罪的标准时,前两起盗窃是否发生在前一次犯罪处罚执行后5年内,最后一起盗窃发生在过去5年处罚完成后,那么它们是否构成累犯?

  当“越轨”刑罚执行五年左右时,盗窃是否构成累犯?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犯罪人的重复盗窃发生在对前一项犯罪执行刑罚“五年左右”之后,而且经常就其是否构成共同累犯产生争议。 张因盗窃被判八个月监禁,并于2013年5月4日获释。 2018年2月5日、4月7日和5月20日,价值700元、828元和930元的手机分别连续被盗三次。 他在5月20日偷窃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由于多次盗窃,张某被怀疑构成盗窃。然而,由于前两起盗窃发生在他出狱后五年内,第三起盗窃发生在他出狱后五年内,因此对他是否构成普通累犯提出了不同意见。 有些人认为,即使张某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也不构成累犯,因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犯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然而,张某在服刑后五年内只犯了两起盗窃案,两起盗窃案都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五年内再次犯罪” 因此,即使张某盗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也不能被视为累犯。

   在这方面,提交人认为,如果张某的盗窃行为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长时间,则应受到累犯的严惩。 原因是张涉嫌盗窃,因为这三起盗窃构成了“多重盗窃”。虽然前两起盗窃案和第三起盗窃案分别发生在前一起犯罪获释后的五年和五年内,但它们应被视为一项整体犯罪。 上述条款的关键词是“累犯”。当张服刑后五年内再次盗窃,五年后又因盗窃被判有罪时,他应被评估为服刑后五年内犯有“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作为累犯从重处罚。

   首先,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认定“累犯”符合累犯制度和累犯制度的立法宗旨。 建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加重处罚的依据还在于,犯罪人尽管有过处罚的经历,但在一定时期内又犯有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犯罪人被发现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他就可以被认定为累犯。 此外,从累犯制度的角度来看,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 对于特别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活动罪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或赦免执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再次犯有上述任何罪行,应作为累犯受到惩罚。 “因此,对特殊累犯没有时间限制,自然在“从犯罪之日算起”和“从犯罪完成之日算起”之间没有争议。" 在这种严厉惩罚的立法精神下,对于普通累犯来说,“从犯罪之日算起”更符合立法精神和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出狱后继续盗窃数次,法律他不仅应该因盗窃本身而被定罪处罚,还应该因其屡教不改和社会危害而受到处罚,这更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宗旨。

   其次,“多重盗窃”构成盗窃的立法规定首次可以被视为“再犯罪”。 刑法规定,“多重盗窃”构成盗窃罪。立法条文本身就是要追溯评估前两种行为,即罪犯的第一次盗窃行为被追溯评估为犯罪的开始,而不是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行为本身构成犯罪。 同样,累犯制度的适用也应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当累犯制度开始犯罪时,累犯已经属于"累犯",而累犯不适用的观点是片面的,只是将第一和第二行为分开,并认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统一适用法律的目的可以通过在犯罪行为开始时确定"累犯"来实现。 以此为例,假设张某的前三起盗窃发生在他出狱后的五年内。此时,张艺谋已经因为“多次盗窃”而实施了盗窃,但他只是在五年后实施了两次盗窃后才被抓获。此时,无论累犯制度不适用,还是只适用前三起盗窃案,都会造成适用法律的问题。 因此,更合理的做法是判断未来的犯罪是否会发生在前一项犯罪从监狱释放后的五年内,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一般累犯的标准。根据累犯条例,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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