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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络猥亵女童数十人,已被拘!检察官详解网络猥亵新型犯罪

时间:2019-11-02 14:19:38

记者7月8日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获悉,一名男子假扮成警察网络骚扰数十名女童,并通过威胁、恐吓和引诱等手段索要未成年女童的裸照和视频。 万柏林警方前往江苏南京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8岁,江苏南京栖霞区,物业工人)。 现胡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6月10日,受害者冯某(女,13岁)向万柏林警方报告,2018年11月,他通过qq遇到了一名男性网民。该网民自称是太原市公安局的警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但受害者需要交换他的裸照和视频。 受害人拒绝后,该网友通过qq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引诱,受害人被逼无奈后向其发送了自己的裸照1张、裸体视频等6段。

万柏林警方接到这份报告后,立即部署了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胡moumoumoumou涉嫌犯有严重罪行。

为了迅速破案,对受害者伤害最小,万柏林警方于7月1日前往南京逮捕他们。 万柏林警方在走访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地址和工作单位后,辛苦工作了许多天,蹲了一夜,最终在胡某家中抓获了胡某,并在现场缴获了电脑、手机等物品。

经过检查,嫌疑人胡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发现。 胡某某利用相同手段,威逼利诱其他未成年少女数十人向其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

目前,嫌疑人胡某已被万柏林警方依法拘留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种没有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

相对隐蔽

父母应该更新他们的理解

好好照顾你的孩子

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8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

其中一个案例与这个非常相似:

2017年1月,“90后”男子罗某用假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的女孩小雨添加为好友

在聊天中,罗某在得知小雨是二年级学生后,仍然通过口头威胁向他索要裸照。 小羽拒绝并把罗某从QQ好友中除名,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他向小羽施加压力,让他再次成为好友。

罗某还发明了“李某”的身份,注册了另一个QQ号码,并增加了小羽作为好友。 此后,罗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威胁小雨,而周某继续施压。

小羽被迫拍了10张自己的裸照,并通过QQ软件发给罗某查看。 后来,罗某威胁要在网上公布小羽的裸照,要求见见他,并开一间酒店房间,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因为小雨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根据协议在去酒店的路上被抓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起诉了罗某,一名被告人。法院只认定后一种行为构成猥亵儿童,是一种未遂犯罪。被告人受到较轻的处罚,被判处一年监禁。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被告人没有通过身体接触骚扰受害者,但他们强迫受害者发送裸体照片以满足性刺激,这严重侵犯了受害女童的性羞耻,构成猥亵罪的既遂。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所以他们依法提出了抗议。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抗诉意见,将被告人罗某的刑期减为两年监禁。

对此,最高检察院院长郑新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说,这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但这不是一个例子,其他地方也发生过类似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经常辩称他们没有触摸受害者的身体,大多数是非法的,不构成犯罪。 ”郑新建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客观上确实犯了猥亵行为,这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郑新建解释说,刑法没有列出猥亵儿童的具体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 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郑新建说道: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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