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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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8:13
王昭君是大连一家制版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1年9月30日,王昭君向公司发出确认函,内容如下:
“我确认我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雇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理解其内容和每一条款的含义。本规则包含员工与公司就所有相关权利和义务达成的所有共识。我承认,在签署本规则之前,我有一段合理的时间检查和考虑本规则中的条款,并承诺受本规则中所有条款的约束,以及公司将来制定的补充或修改条款的约束 "
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员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雇佣规则》。
2016年2月23日,公司开展了“公司纪律整改、公司用工制度培训、工作质量整改”培训 王昭君在培训师的签名处签署并确认了培训表格。
公司《聘用规则》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二条考勤制度如下:
(a)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8: 00至17: 00,中午休息时间为11: 30至12: 30 一周的休息日是两天:休息日是星期天,休息日由公司安排。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改上述时间表。
(2)所有员工上班或下班时必须打卡上班。公司用它来计算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以此作为计算当月工资的基础。
(3)所有员工应按上述时间表工作和休息,不得迟到或早退。
《就业规则》第五章奖励和惩罚《规则》第2条惩罚如下: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的:当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且连续旷工两天以上的;
(3)处罚方法: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将终止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行为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13日和2017年7月14日,王昭君迟到三次。
2017年8月8日,公司向工会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如下:
“因为员工王昭君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 请要求工会在收到这封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做出最终决定。 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昭君的劳动关系。 "
2017年8月11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解除与王昭君劳动合同的复函》,内容如下:
你部关于建议解除与王昭君劳动合同的《工会函通知》及相关附件收悉 经本会研究,认为本公司与王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有充分的理由,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同意解除与王昭先生的劳动合同。 "
2017年8月16日,公司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证明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
2017年8月17日,王昭君收到《劳动合同解除证书》
王昭君于2017年8月21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122,922元
2017年9月27日,仲裁委员会发布裁决,驳回王昭君的仲裁请求。
王昭君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有必要明确:第一,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第二,王昭君有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的合法性
第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的《雇佣规则》已经职工代表平等地讨论和批准,并由包括王昭君在内的公司职工研究和签署。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雇用规则"已经通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已向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公布。公司的“雇用规则”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王昭君已经签署了相关确认材料,以确认其知晓并接受《雇佣条例》及补充或修改条款,因此王昭君应根据《雇佣条例》及补充或修改条款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王昭君已经认识到他三次上班迟到的事实。结合公司用工制度的相关规定,王昭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工会原因。在获得单位工会的书面答复后,公司解除了与王昭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昭君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基于上述三点,本公司根据其雇佣规则,并未以王昭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违反法律终止与王昭君的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昭君的主张,即公司应支付122,508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判决:王昭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昭君拒绝接受该判决,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公司根据民主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通知工会,不违反法律规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证书、就业规则、确认材料、休假申请表、会议决议、培训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复信等证据。公司提议可以证明王昭君当月迟到了三次。
根据通过民主程序向王昭君公布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通知工会,通知王昭君,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公司已完成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举证责任。
尽管王昭君否认上述证据,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上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昭君的经济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应该予以维持。
总之,王昭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斯诺。:(2018)辽02钟敏2636(当事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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