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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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3:00
霍都是山东省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
2015年5月31日下午下班后,霍都驾驶摩托车去平度市万家镇女友家庆祝母亲生日。霍都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他在路上与一辆卡车相撞。
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霍都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该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了《关于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民社会保障局在《关于不确认工伤的决定》中表示,霍都下班后去女友家庆祝女友母亲生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场所与常住地之间的正常路线。 霍都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故不予认定工伤。
霍都拒绝接受这一决定,认为他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被视为工伤,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承认工伤的决定”的合法性。
霍都和人民社会保障局对霍都部门下班后在回平度市万佳镇女友家的路上因非重大交通事故受伤一事没有异议,该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以及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常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2)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合理的路线往返于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三)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四)在合理的时间在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
在这种情况下,霍多尔科夫斯基是发生在下班后合理时间的交通事故伤害,不是他的主要责任。 但霍都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合理的路线的规定,故,霍都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调查所得证据和霍都提供的证据,人民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承认工伤的结论,并向有关各方送达了不承认工伤的决定。人民社会保障局的执法程序是合法的。 人民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明确认定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霍都的索赔
凯斯诺。:(2016)楚路0785号(当事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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