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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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5 10:30:20
7月13日,据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周某到安徽宣城某科技公司工作。9月,其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吸了一根烟,领导发现后当场训诫并处450元罚款。公司随后还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周某表示接受罚款但不同意被开除,提出若公司坚持开除要支付补偿金1.6万元。仲裁过程中,公司反而提出周某需支付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9800.2元。仲裁机构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补偿金1.6万元,公司对结果不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除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特种行业,劳动者仅在工作期间在厕所吸一根烟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6万。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亦未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周某也不予认可,该手册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
公司通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员工该如何应对?
主要考察公司是否满足以下几点:
一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司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是否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公示或有效送达及培训。
二是公司处罚事实的真实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有违反纪律的行为,以及是否受到警告和纠正。
三是对公司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水平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如次数,生产安全性,产品质量和危害性等。
四是劳动者的主观意识。如果在劳动者不可预知的情况下,则非主观过失和过失对公司无重大损害,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应受到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不利后果。因此,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的主观意识也是判断“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
五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性。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立即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以寻求建议。
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则该公司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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