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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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7 05:30:12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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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袁某某与一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高级经理。同年10月,该经纪公司对调整公司架构,决定撤销其部门,袁某某岗位也因此被取消。为此,袁某某与公司就劳动合同事宜展开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12月29日,经纪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向袁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袁某某对解除决定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3.8万余元等。
经纪公司认为,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且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其年终奖金。
法院裁决:判决该经纪公司应当支付袁某某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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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关于年终奖,法规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则仍应公平合理,对于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贡献等多方面全面考量。
本案属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就变更协商一致而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主观意愿或过错,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贡献度大小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本案中,袁某某为某经纪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合同,此后两日系周末,表明袁某某在2018年度已在公司工作满1年;公司未举证2018年度袁某某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合规情况下,可以认定袁某某在2018年度为公司付出一整年劳动且正常履职,为公司作出应有贡献。故经纪公司主张其不能享有该笔奖金,没有合理性。袁某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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