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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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6 10:30:19
员工拒绝加班是否真的需要赔偿?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我们就通过研究该案进行全面分析。
笔者通过检索,查询到与该案有关的五份判决,力求为读者还原该案的法律事实,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员工拒绝加班是否需要赔偿这一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基本案情
常学红、石纪美系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
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6日,群发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萌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购货合同》,约定群发公司应在2016年5月15日将所购货物运交指定码头。
在2016年5月14日(周六)上午检验工作结束后,常学红、石纪美拒绝下午继续进行检验工作。群发公司未能如期交货,优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群发公司索赔,后经协商优萌公司同意扣除货款12万元作为违约金。
群发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发出通告,主要内容为,检验科常学红、石纪美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严肃厂纪,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常学红、石纪美辞退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案件审理过程
该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常学红、石纪美诉群发公司,主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工资及加班工资;第二阶段是群发公司诉常学红、石纪美,要求二人赔偿因拒绝加班造成的公司损失。
(一)常学红、石纪美诉群发公司,主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金、工资及加班工资案,终审法院判决常学红、石纪美胜诉,支持二人全部诉求。
常学红、石纪美提起仲裁,主张群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常学红要求群发公司支付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合计45312元;石纪美要求群发公司支付5月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1903元,合计44783元;
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审理,仲裁、法院均支持了常学红、石纪美的全部诉求。二审法院判决的说理部分全面、充分,摘录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石纪美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常学红、石纪美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常学红、石纪美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石纪美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常学红、石纪美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常学红、石纪美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群发公司认为通告仅是内部公示,且经征询工会意见,公司终止了处理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之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群发公司诉常学红、石纪美,要求其赔偿因拒绝加班造成的公司损失,终审法院判决常学红、石纪美合计承担15%的损失,即1.8万元。
群发公司主张因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导致其承担了12万元的原损失,并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群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部分支持了群发公司的主张,判令常学红、石纪美赔偿其造成的公司损失的15%,即1.8万元。
一审法院扬州市邗江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三、基于上述判决的分析
上述判决均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及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院一方面认定公司仅因员工拒绝加班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另一方面认定因员工拒绝加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许有些读者会疑惑,即劳动者到底能不能拒绝加班呢?实际上,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其中,第一阶段员工诉企业违法解除一案中,法院需要审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据,法院经审查拒绝加班不符合解决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企业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因此企业被判违法解除并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而第二阶段,企业诉员工赔偿拒绝加班造成的损失一案中,则需审查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员工拒绝加班导致了企业的损失,故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笔者就员工拒绝加班是否需要赔偿企业损失进行简要分析。
(一)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且仅有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约定;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3.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二)哪些情形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员工拒绝加班需要赔偿公司损失么?
员工拒绝加班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员工需要赔偿公司损失,但是若员工违法拒绝加班并因其拒绝加班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则员工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令常学红、石纪美赔偿群发公司损失,是基于法院认为其拒绝加班的行为造成了公司的损失。笔者不赞同该观点,本案中,笔者认为常学红、石纪美无需赔偿群发公司的损失。具体论述如下:
1.常学红、石纪美有权拒绝公司临时安排的非法定紧急任务的加班。
该问题也是本案引发争议的焦点,即群发公司的订单的检验工作是否构成紧急任务。从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的视频中科院看出,法院认为涉案订单检测构成紧急任务,笔者则认为不构成,原因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紧急任务无兜底条款,群发公司的产品检验工作并不符合法定紧急任务的任一情形。
其次,从现实情况来看,群发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4月26日与案外人优萌公司签订两份《购货合同》时就已明知其需要在2016年5月15日交货,群发公司有义务妥善安排货物质检的时间,而非在2016年5月14日(周六)上午常学红、石纪美两人临下班前才临时通知二人需要加班。且群发公司能够进行货物质检的也并非常学红、石纪美两人,一审开庭作证的证人也承认除常学红、石纪美外,证人自己亦可以进行质检工作。
基于以上分析,该案并不适用紧急任务下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加班的法律规定。那么,则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在本案中,群发公司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常学红、石纪美加班,但却从未与工会协商(根据判决,群发公司是有工会的),也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有权拒绝加班。
2.群发公司的涉案产品工艺有质量问题,实际上根本无法按期交货。
一审开庭时群发公司证人已认可群发公司的部分已检测产品发现工艺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无法交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常学红、石纪美5月14日下午加班检测也无法按期交货。
最后,法院以员工之前也同意了公司安排的临时加班、公司事后可以安排调休、员工应具有主人翁意识为由判定员工对于公司迟延交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过于牵强,且社会负面效应明显。
这样的判决是否鼓励员工自始就坚决不要服从企业临时安排的加班?是否鼓励企业只要安排调休就可以随时安排加班?是否纵容企业突破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强制性规定?
四、反思
劳动争议的本质在于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的冲突。就本案而言,则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权与员工休息休假权之间的冲突。群发公司无疑是强势的,在员工拒绝加班后,就立即开除了员工,但是结果并非公司所预期,最终不但支付了这两名员工的赔偿金8.28万元,以及临时寻找、培训检验员导致交货日期不断推迟所承担的违约金12万元,还需支付共计八场仲裁、诉讼的律师费。虽然最终法院判令两名员工承担了1.8万元的损失,但是该判决对于该公司的负面影响之大并非金钱可以衡量。对于员工而言,旷日累时的诉讼也是对其精力、金钱的损耗,其中得失不言自明。
中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过,“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诉讼,其追求的目标是定分止争。对于公司而言,比起事后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做好事前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更有必要、也更能体现出法律的价值。
作为劳动关系中通常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一方应规范对于员工的日常管理,做好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既然群发公司不准备与常学红、石纪美二人续签,就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至少一个月提前告知其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告知其公司将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让其安心完成最后的工作;其次,考虑到公司的检验员只有这两名,且检验工作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企业应提前做好检验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再次,对于紧急检验任务,公司也可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而非被动的接受违约的结果;最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环节是劳动争议的高发环节,且企业败诉率高,企业应在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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