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单位突然一份通知,让我从北京来到上海。这合理吗?

时间:2020-05-06 05:30:23

  公司的一份《调店通知》,让赵先生从工作四年的北京“飞”到了上海。赵先生在通知上写下“不同意调岗”的字样。此后公司以连续旷工两日为由将赵先生辞退。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赵先生于2010年11月4日在京入职某技术公司,一直按照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北京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直至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4日,技术公司向赵先生下发《调店通知》,载明:“经公司研究并与您协商决定,现正式通知您从北京调到上海办事处…报到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10时……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二日以上者(含二日),将视为自动离职……”,当日,赵先生签收《调店通知》并写明“我不同意调岗”。

  2014年12月28日,技术公司向赵先生下发《催工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自2014年12月26日10时起至今未到新工作地点岗位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按照公司人事规章制度,您已超过2天未到岗工作……如您仍未履行返岗或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我们只能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之新的奖惩制度中‘大过’第21条给予执行,属于严重违纪情形……”。

  不久,赵先生收到《解除通知》,技术公司以赵先生自2014年12月26日连续旷工两日为由将赵先生辞退。为此,赵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该技术公司向赵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2万元;因该技术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公司提交了一份《员工登记表》作为证据主张赵先生入职时就明知自己负责北京地区和上海地区的设备修理工作。经审查,法院发现,仲裁阶段技术公司并没有提交这份《员工登记表》作为证据,《员工登记表》的落款位置显示有赵先生的签名,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一栏填写为设备维修,“部门经理(主管)意见”一栏手写载明“负责北京区域、上海区域工程维护等工作”。

  经过询问,赵先生表示,《员工登记表》落款处的签名是自己写的,但“部门经理(主管)意见”一栏手写的“负责北京区域、上海区域工程维护等工作”是公司事后添加的,自己在职期间从未负责过上海地区的事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先生要求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如前所提及,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那么为什么本案中,技术公司会因辞退了“不服管理”的赵先生而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需向赵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

  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可知:其一、赵先生系在京入职技术公司,在职期间一直负责该公司在京业务。其二、技术公司2014年12月24日向赵先生下发的《调店通知》虽载明“经公司与您协商决定”,但技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调整工作地点至上海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赵先生已经明确表示 “我不同意调岗”。其三、技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将赵先生从北京调往上海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因此,技术公司辞退“不服管理”的赵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赵先生要求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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