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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去哪了?

时间:2020-05-06 05:30:20

  2003年开春“非典”疫情出现后,老古紧缩的眉头就再也没打开过。宝贝女儿在国外读书,每月费用不菲,作为家里的顶梁柱,生活的重担都压在了老古的身上,老古的肩头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沉重,如大山压顶,令人无法喘息。

  01

  优越收入

  一朝风云突变

  2000年12月,老古成功跳槽到当地的龙头企业高山公司担任下属工厂厂长,每月收入破万,喜上眉梢。老古深耕行业数十年,专业技术过硬,管理经验丰富,来到高山公司工作后,他细管理、重技术、抓质效,工厂里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然而就在老古的工作渐入佳境之际,2003年4月中旬,老古所在的小城开启了严格的防控措施,而此时的高山公司因原材料停工、资金链断裂,已经到了举步维艰境地,工厂的员工们也都慌了神。老古一方面根据公司的相关安排,着手安排工厂的防疫工作;一方面协调材料供应商、争取早日供应,同时还主动向客户解释、保证协调安排生产。

  然而,老古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当他每天忙得不可开交时,从2003年4月起,工资卡里每月仅有以“预支生活费”名义支付的800元,一夜之间收入骤降!这仅有的800元也只发放了两个月,此后分文未发。老古念在一手抓起生产的工厂的情谊,坚守工作岗位,终于联络到了原材料进厂,加上之前的存货,工厂的生产运营基本上没耽误,然而工资却迟迟了无音信。

  02

  不堪“零收入”重负

  对簿公堂

  工资断了好几个月,老古自是感受了前所未有的生活压力,家庭的重担在他肩头宛若大山压顶,焦躁和绝望笼罩着整个家庭。在多次同单位领导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老古的心彻底凉透了,黯然提出离职,在离职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后,随即以要求高山公司支付其拖欠2003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为由,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高山公司称因疫情经营困难,公司自2003年4月起便已经停产,还曾召开会议研究并下发《关于发放生活费的决定》,决定从4月份起公司下调工资,全体员工每人每月仅发放800元的生活费,包括厂长老古。

  老古对高山公司的主张自然是都不予认可,在疫情期间工厂并未停产,他还承担了大量管理及协调工作,并且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工厂的原材料断供困境。高山公司也曾承诺将在情况好转后再全额补发工资。至于公司所说的会议纪要,老古更是全不知情。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高山公司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工厂停产事实,亦不能举证证明已将《关于发放生活费的决定》向全体员工公示,兼之高山公司是以“预支生活费”的名义向老古发放2003年4月、5月期间的生活费,而非以工资名义发放,故对高山公司所谓下调工资之决定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高山公司应按老古工资原额向其补发自2003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

  判决作出之时,疫情的阴霾已然开始退散。老古和高山公司都没有上诉,款项也悉数结清。一切回复到了到往昔的平静与安宁。然而当老古拖着疲惫的身躯,路过与工友们昔日并肩奋斗过的工厂,老古才发现,被欠薪在他心中落下的伤痛,仍然没有愈合。

  

  十七年后的今天,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企业经营压力徒增,与老古有着同样经历的劳动者们,合法权益如何得以保障?企业又该如何平稳渡过疫情的寒冬?

  我们认为,作为负有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主,应当勇于战“疫”,积极盘活,与员工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千万莫让企业眼前之“难”成为员工肩头之“山”。

  一、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以停工停产为由拒付员工工资并不可行。

  各地人民政府针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出台了相应规定,以北京市为例,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可见,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期间,仍应当支付首月的工资及后续的生活费。

  二、用人单位擅自降薪或停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还可责令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采取适当措施稳岗渡关。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司法、公安等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劳动关系、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企业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稳定工作岗位,走出经营困境。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想要真正走出寒冬,还需要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和齐心协力。用人单位眼前一有困难就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停薪、降薪,此举伤害的不仅是员工的权益和感情,更是企业的发展与未来。多一些沟通理解、多一项制度优化,在疫情的寒冬里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必定将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竭动力与宝贵财富。

  (文中公司及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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