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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走医保,社保中心来追偿

时间:2019-11-12 10:30:21

  六年前的11月,魏某某驾驶无号牌安装动力装置的电动三轮车与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华某受伤。华某曾就其医疗费损失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华某的损失由魏某某承担70%。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华某已经通过医保统筹支付了医疗费25277.18元。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以魏某某为被告、华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支付社保中心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社保中心垫付的医疗费中的70%由魏某某支付。

  本案系因侵权案件引发的追偿案件。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判决由魏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华某自担30%。故华某医疗费中的70%应由侵权人魏某某承担,现华某已自行通过医保统筹支付了25277.18元,其中包括应由魏某某负担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该部分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华某及魏某某均认可在之前的案件中并未理涉,故法院依法判决魏某某按照70%的比例承担17694.03元。

  法官评析

  侵权案件中依法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即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的,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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