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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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8 10:30:22
2021年3月28日,在江南区邕州老街河堤大道发生交通事故,两名中学生驾驶改装电车在江边飙车,撞上路灯双双身亡,该事故被传上网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江南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驾驶人邓某监护人承担死者刘某家属45%赔偿责任,车主张某20%的赔偿责任,余35%责任由刘某父母自行承担。
案件回顾:
邓某、刘某等人均为同校学生结伴出行游玩。来到邕州老街路段停下看风景,后邓某与刘某提出驾驶同行伙伴张某的车辆,该车是张某私下借钱购买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并且擅自进行了改装,使该车实际驾驶时速大幅度提高,增加了驾驶该车的危险性。期间,邓某与刘某也交换驾驶,事发前数秒,邓某驾驶车辆,刘某还在拍摄视频,丝毫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高速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因此,不慎撞到路灯杆,经法医鉴定现场身亡。事后,刘某父母就该事件要求邓某、张某父母提出索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故发生时两名当事人均未成年,从事发时间段和查看死者的手机记录判断:这几名未成年人均是抱着同样的玩乐态度,并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高速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对此次悲剧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另外,还查实,导致此次事件发生的车辆是张某私下借钱购买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并且擅自进行改装,其父母也见过张某开过该车,并帮张某偿还相应债务,但张某父母对张某私自购买车辆、改装不闻不问,具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法院判决:
邓某父母赔偿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595.2元;张某父母赔偿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6,931.2元。并驳回刘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驾驶电动车。未成年人交通意识浅薄,心智发育不成熟、缺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高速驾驶改装电动车的危险性。非法改装电动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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