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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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16:07:47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公安部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在对事故发生过程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完成以后,会完成对相关责任的认定工作。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些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
一、交通事故全责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多方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无责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 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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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1573号
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均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表面上看,两案中均有驾驶员未当场通知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而离开现场的情形,但两案的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在外行人看来,颇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意味。但实质上,两案的处理结果不同完全是由于两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所导致。在此类案件中,需要着重考虑的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逃逸不赔条款的效力及其适用中的判断标准
肇事逃逸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在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可以解读出逃逸或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该条款虽然属于免责条款,但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且肇事后保护现场与不得酒后驾车一样,属于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苛求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倘若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无法得出只有在逃逸或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方可拒赔结论,而是宽泛地表明只要驾驶人离开现场保险人即可拒赔,则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的格式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不论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逃逸拒赔条款为合同有效条款,被保险人仅仅以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否认其效力的,原则上不应予以采信。
在逃逸不赔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并非只要发生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保险人即可当然拒赔,而是应当界定驾驶员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如果不构成“逃逸”则该条款不具备使用条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从文义上理解,离开现场并不等同于逃逸。从法律规定来看,一定条件下离开现场是法律所允许的。笔者认为,在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1.离开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所谓必要措施,指以拍照、摄像或标记车辆位置等方式,为判断事故原因、责任或损失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已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一般能够表明驾驶员无逃逸的主观故意。
2.离开现场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等候处理是每个司机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因此即便肇事司机已采取相应必要措施,仍需考察其离开现场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正当,以免肇事司机利用必要措施规则逃避法律责任。
3.是否有证据表明驾驶员不存在非法驾驶状态。驾驶机动车除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处于特定状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构成逃逸,理由很简单,离开现场不能成为酒驾、毒驾司机的避风港。
综上,在公安机关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或公安机关虽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未能就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核实的,仍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对肇事司机驾驶状态合法承担证明责任,无法证明则应作出不利推定。否则,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将成为酒驾、毒驾等非法驾驶者的避风港,无法有效倡导合法驾驶、遵章守纪的良好驾驶风尚,不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行为指引功能。
(摘自《交通事故肇事者离开现场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判断》,丁晓峰,《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总第769期),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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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即使报警接受处理,但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侯某诉郑某、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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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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