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从举证责任分配看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时间:2019-11-08 09:32:27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个条文,但直接回应了人们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疑问。


第一条规定的夫妻合意举债的效力问题。夫妻双方有共同合意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的家事代理效力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立法上无家事代理的概念,但在《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处分权,可视为对家事代理的规定。家事代理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因此只要属家庭事务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处理权,无需单独授权。此处的家庭事务不应限于家庭生活支出,还应包括为家庭生活所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效力问题。此条回应的是社会热议的“被负债”的现象,很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恶法”,其实《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己经很好的解决了夫妻债务问题,只是在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分配出现了偏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很多人又说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用偿还,这也是不对的,是走到了法律解释的另一个极端,问题也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下面着重说明一下本条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债务承担。


本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从本条的文义来看包括两部分事实需要认定,第一、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是否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第二、债权人能否证实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从举证责任角度对以上两个事实进行分析。

 

1、从本条行文顺序看,夫妻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实存在,是债权人承担败诉责任的前提,所以举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法院应查明的前提事实。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夫或妻一方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为本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后果)。如夫或妻一方不能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承担败诉风险,债权人免除举证责任,直接适用本解释第二条。


2、如证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外延大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解释第三条但书部分)。相对于债务人此为反证。如债权人不能证实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承担败诉风险,这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是相互吻合且对应的。


综上,本解释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一致,只是对待证事实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细化,均衡的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利益。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