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6 17:20:04
情景案例
高某和王某自由恋爱三年了,在家人的催促下准备结婚。高某的父母经营一家服装公司,高某在公司任市场部经理,拥有公司20%的股份。王某在一家玩具公司任设计师,用多年的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目前还有银行存款10万元。经过高某朋友的建议,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名下的股权归其个人所有,王某名下的房产及存款1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2013年8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2月,高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人登记为高某。2015年8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高某名下的股权。
请问:王某有权分割高某名下的股权吗?
本案分析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依法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高某和王某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高某名下的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对高某的股权进行分割。
但是,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主张对该部分收益进行平均分割。
专家提示与建议
在签订婚前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亲笔签名。
(2)双方具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3)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比如,涉及财产必须是双方名下的财产;不得侵犯第三人财产权益;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