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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同居时间不长,男方起诉离婚,彩礼能要回吗?

时间:2019-11-05 11:21:29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系于2015年10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少有夫妻生活,同时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摩擦而口角打仗,2016年5月中旬开始分居至今。不久,王某某向黑龙江省青冈县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钱某返还剩余彩礼款7万元。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款6万元,彩礼款支出经法院审理后核款3040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是否与法有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同居时间不长,比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被告应偿还剩余的彩礼。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原告与被告婚后同居时间不长,但也有半年左右,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彩礼的要求不应支持。

  分析:

  一、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2月即闪婚,婚前感情基础不扎实,婚后夫妻经常吵嘴打架,短暂婚内同居后即分居,男方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女方也有离婚的想法,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应判决离婚。

  二、剩余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返还彩礼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至2016年5月中旬开始分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半年之久,显然不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且无证据显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被告无需偿还剩余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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