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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新出台两项罪名(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9-11-04 12:42:20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实施了两项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种司法解释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 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附:定罪量刑标准文件全集,2019.7.2更新)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情节严重”(起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总数10%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交易总量20%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交易总量的20%以上的;

3.执行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时,连续10个交易日实际控制账户组合头寸的最高价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额的两倍,同期累计交易量达到期货合同总交易量的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

5.《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实施,以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对期货市场的操纵,导致该账户连续10个交易日实际控制的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同总交易量的20%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500万元以上;

6.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当日累计退市金额达到同期申报证券期货合同总额的50%以上,证券退市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退市期货合同保证金在500万元以上的;

7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三)明知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已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受到刑事调查;

(五)两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受到行政处罚;

(六)在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期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总数10%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交易总量50%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交易总量的50%以上。

3.执行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连续10个交易日实际控制账户组合头寸最高价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额5倍,同期累计交易量达到期货合同交易总量的50%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2500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连续10个交易日实际控制的账户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同总交易量的50%以上,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金额在2500万元以上。

6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 (刑法第180条4款)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立案起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两年内交易未披露信息三次以上的;

3.明示或暗示三人或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信息未公开、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一)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披露的信息,以表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接受证券期货犯罪刑事调查;

(三)两年内受到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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