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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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3 05:30:06
有些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包揽着带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做家务等情感性劳动和一般性劳动,从事着一种五加二、白加黑,全年无休,没有工资的工作,时间长了,夫妻矛盾不可避免。
案例
2015年,陈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子。婚后,陈先生外出工作,王女士为照顾孩子,选择放弃自己的工作,在家做了七年全职太太。随后,二人因矛盾分居。法院最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令男方给予女方家庭劳务补偿款5万元。
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该条立法意义是什么?
如何量化家务劳动补偿的价值?
家务劳动补偿是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其实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这是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前提下,比如AA制,一方因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劳务补偿,不过我们国家绝大部分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所以适用的很少。民法典出台后,夫妻之间无论是否约定财产制,只要符合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前提,就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的补偿。这一条法律规定体现了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并进一步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影响甚至牺牲自我发展的一方,在离婚时,会因为自身能力弱和缺乏经济能力,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可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如何准确的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呢?
时至今日,其实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定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那么,人民法院在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时应全面综合考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务劳动的时间;二是投入家务劳动的强度;三是家务劳动的效益;四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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