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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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21:18:34
2012年2月,经媒人姚某介绍,原告周某(男)与被告高某(女)相识谈起了朋友。不久,被告与原告按原告方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未进行婚姻登记)。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家居住未归。分居近两年后,2014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款85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人对媒人姚某的调查笔录一份。
庭审中,被告认为本案应系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并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以来,未收到任何彩礼,不存在返还问题。另外,被告尚未到法定婚龄,不适用于原告主张的法律条款。综上,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父母彩礼款85000元,是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原、被告二人虽按原告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女方回娘家居住,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存在已共同生活的事实,以返还50000元为宜。关于原告提出的“定亲吃饭给的钱”“棉花钱”“衣服钱”亦应返还之主张,属赠与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说 法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媒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给付彩礼的依据,以及如果给付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数额是多少。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古老习俗,彩礼一般由男方直接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或经媒人之手给付女方或其家人。现实中,给付彩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双方很少保存书面证据,一旦给付彩礼后双方发生纠纷未能缔结婚约,如何主张返还彩礼便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本案中,媒人的证言起到了关键作用。经媒人之手给付彩礼符合我国农村的习俗,也符合中国国情,如果此时我们去要求当事人提供借条、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就显得有些机械办案了。只要证人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一般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只有将感情放在首位,减少物质对婚姻的影响,人们婚后的婚姻生活质量才能经受得住更多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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