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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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3 10:30:08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其他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为关系和信赖关系。
网友咨询: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实际投保过程中,人身保险合同周期比较长,投保人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而不要求整个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都具有保险利益。
律师补充: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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