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竞合下诉讼方案的选择

时间:2019-11-12 10:54:41

《合同法》第51条规定,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无效合同往往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由于其严重的违法性,法律从一开始就不承认其有效性,即从一开始就无效,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包括在对方通过欺诈和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国家利益因“欺诈和胁迫”而受损,合同将无效。如果它只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它就是一个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解除包括协议的解除和法定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四种解散情形。

一般来说,终止合同的先决条件是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无效,法院将不进一步评估其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而将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的复杂性上也有歧义。特别是,由于起诉前证据不足,在分析案件时无法划定明确的界限。以笔者为代表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即三者之间存在竞争。

甲把房子租给乙,合同规定了商业经营的内容。合同签订后,b要求a提供房屋许可证,a说不能提供,因为该房屋属于公益机构,不能用于商业经营。b找到了房子的主人,得知a出租房子没有得到主人的批准,房子的主人也没有批准a和b签订的合同。

作为乙方的代理人,作者纠结于是否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违约责任。

一、无权处分,且在合同签订后未取得处分权,未经权利人批准,显然,合同无效。然而,由于乙方没有收到房屋所有人的书面答复,因此仍然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无效。在合同签订之前,甲承诺可以用于商业经营,但实际上房子不能用于商业经营。然后,甲构成欺诈,合同是可变的和可撤销的。然而,从证据来看,确定欺诈的证据没有达到提交人确信的100%。从这些基本事实来看,声称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有一定风险的。

然而,更肯定的是主张终止合同。因为从合同的内容来看,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经营,而商业经营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甲不能为营业执照提供房屋手续,乙就不能开始合法的业务,法院当然也不能鼓励和支持非法业务。因此,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的举证责任较小,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与声称合同无效或被取消相比,声称终止合同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直接要求甲方根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比合同无效后更加严格和明确,这对乙方有利..

然而,也存在某些风险,即甲方声称合同无效的风险和法院将合同解释为无效的风险。经过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甲不太可能声称合同无效,因为甲不愿意承认自己无权出租该房屋。但是,由于所涉房屋涉及公益机构,如果法院根据无效性对其进行审判,就需要查明甲如何占有所涉房屋以及房屋所有人与甲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显然是法院出于公益机构的公共形象而自愿回避的问题。因此,法院不太可能自愿解释合同无效。

在与房屋所有人沟通时,提交人曾要求所有人做出解释,证明甲无权处置房屋,但遭到拒绝。因此,提交人申请将房产所有人增加为第三人。尽管法院不同意增加,但房子的主人向法院作出了解释,证明甲无权处置它。在此基础上,法院也没有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该案的审判结果与提交人的预期一致。

实践中的纠纷复杂多样,基本诉讼请求的选择非常重要,往往关系到整体诉讼目的的实现。只有完善控制合同的条款和相应的证据,客户的利益才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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