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低于100块钱,平台竟不给提现?

时间:2021-03-29 05:30:42

  基 本 案 情

  大鱼号平台是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阿里公司)旗下内容创作平台,为平台用户提供账号注册、认证、审核、内容上传、发布等操作的信息内容存储、分发服务,平台会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相应金额的分润收益。

  2018年2月起,林小华在大鱼号平台上运营自媒体账号,在先后完成2次提现后,当前账户余额为65.01元。

  现林小华主张由于大鱼号平台在收益提现环节,设置了“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门槛,导致其账户内低于100元的金额无法提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并向林小华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

  天津阿里公司辩称,双方已就“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规则达成有效约定,该规则没有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合同真实有效。且由于林小华存在搬运、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大鱼号平台有权根据《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收回其分润权限、不再支付其账号内余额。

  争 议 焦 点

  大鱼号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规则是否具有效力?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 确认《大鱼号平台UC分润服务协议》第4.4.3条“累计收益大于等于100元方可申请结算提现,如累计收益不足100元的,您可待达到100元后再申请结算提现”内容无效;二. 确认《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第4.1.3条“结算的前置条件:当使用者的应结算费用多于人民币100元整”内容无效;三. 驳回林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  

  本案中,涉及“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设置在《大鱼号平台UC分润服务协议》以及《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中,并通过大鱼号平台用户“结算中心”页面等途径公开展示,均是大鱼号平台基于“一对多”的网络服务,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无法与大鱼号平台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故案涉“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本案中,判定案涉“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条款是否有效,应综合审查该条款是否存在免除大鱼号平台责任、加重平台用户责任或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

  01是否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

  大鱼号平台通过为部分用户开通“UC分润权益”,根据用户所发布文章的阅读量、消费拉动量、互动触达量等因素,向特定用户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并以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为用户收益缴纳税费,以实现激励用户发文、提升平台流量及影响力的“双赢”效果。

  在此模式下,林小华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发文累计获取了65.01元收益,天津阿里公司也完成了相关收益的税务申报。故上述收益应为林小华个人劳动创造所得,应属其个人财产,其应当享有自由支配、处分该款项的权利。

  但由于平台设置了“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方可提现”的前置条件,导致包括林小华在内的部分用户无法提取、使用账号内小于100元的财产,平台也未提供给用户注销账号后提取账号收益的有效渠道,排除了该部分用户自由支配100元以下收益的主要权利。

  02是否存在免除大鱼号平台责任?

  天津阿里公司抗辩称设置“100元提现门槛”是为了避免因大量用户小额度、零散、频繁提现,增加平台出纳成本、降低运营效率,且该规则符合当前内容创作平台的行业惯例。

  但大鱼号平台除设置100元提现门槛外,同时设定了每月固定的提现申请期间及次数,即收益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每月10-15日开放上月收益结算申请。按照该结算方式,结合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不会必然产生过度频繁提现的现象。天津阿里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没有“100元提现门槛”,将对其平台运营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此外,当前各大内容创作平台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部分平台设置了提现金额门槛,但也有部分平台允许用户在提现周期内,提取账号内任意额度的收益。可见,目前内容创作平台也未就提现规则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因此,法院对于天津阿里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03是否存在加重平台用户责任?

  大鱼号平台提现规则包括提现时间标准、提现频次标准及提现金额标准三大部分。

  提现时间标准和频次标准可以让所有用户在同一时间内有同等机会提取账号内收益,同时也兼顾了平台运营及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提现金额标准则有可能会导致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获取其自有财产。因此,平台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应当更好地考量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更加注重条款的公平性及普适性。

  关于大鱼号平台是否应当向林小华支付其账号中65.01元的收益余款的问题。林小华确认其曾在平台发布过非原创文章,且未举证证明相关文章已获合法授权,违反了《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原创及知识产权授权问题的约定,天津阿里公司有权不再向林小华发放其账户内的65.01元收益余款。

   法 官 说 法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互联网平台多采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建立平台管理模式和规则,对于节省网络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网络平台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平台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无法与互联网平台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传统个别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临挑战。因此,司法应当更加关注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等现象,一方面要有效发挥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矫正平台与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失衡。

  本案中,大鱼号平台是自媒体内容创作、分发平台,平台用户作为内容创作者,依托平台发布形式多样、内容新颖、创意多元的数字作品,从而获得收益。根据案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有关创作收益计算、支付、提现等约定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大鱼号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是平台为了行使自治管理权而设置的规定,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再叠加限制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降低了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随着数字文化的兴起及流量经济的繁荣,为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及产业创作需求,内容创作、分发平台作为新兴行业逐渐发展起来。本案立足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妥善运用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审查标准,围绕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内容控制规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规范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引导平台更加关注条款普适性,更加尊重平台用户体验,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及收益机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在制定管理规则的同时,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一个自由、公开、透明的创作与展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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