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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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15:49:51
江油市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女,生于1958年5月21日,布依族,贵州省安**人。
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陆*甲,男,生于1953年12月9日,汉族,贵州省安**人。
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陆*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审判员李*旭适用简***独任*判,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坤和*告陆*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韦*某诉称:1982年*,原、被告经*介绍相*后*立恋爱**。由于*母反对,故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82年2月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82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陆*乙(曾*名陆*丙),于1988年5月29日生育一女陆*丁。近年*,被告脾气古*,经**原告实施**暴*,原告为保全*姻,一再忍让,被告变本加厉。2014年7月13日,被告当着女儿的面手挥着菜刀追赶原告,并扬言要宰*原告,让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致夫妻关*彻底破裂,且无和*可能,故诉请判令原、被告解*婚姻关*;夫妻共同财产有*于*阳*经*区涪滨印*小区房*一套归*告所有(价值35万*)本案诉讼费*依法*担。
被告陆*甲辩称:只要不动我的个人财产,我就同意离婚。绵阳*经*区涪滨印*小区房*不是共同财产,是我借钱*的,是我单**人财产。
经*理查*:1982年1、2月左*,原告韦*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陆*甲相*、恋爱。同年2月,双**愿以夫妻名义同居*活。1982年12月22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陆*乙(曾*名陆*丙);1988年5月29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陆*丁;现均已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感情一般。近年*,双**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发生变化。2014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生纠纷后,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婚姻关*;夫妻共同财产有*于*阳*经*区涪滨印*小区房*一套归*告所有(价值35万*)本案诉讼费*依法*担。
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此外,被告在2008年“5.12”地震后*资给原告购买了养*保险。
上述事实,有***事人的陈*、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和*籍*明(复印*)、西南油气田*公**西北气矿工人登记表、实物安*协议、结婚关*声明、江*市石*社区居*委员会证明、婚生女陆xx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陆*甲自1982年**人介绍相*并同居*活至今,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被告所在单*和*区也均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故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一)第五条第一款“未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条例》公*实施*前,男女双**经**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实婚姻关*。
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期间,双**同生育、抚养*女,搞好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应*惜。近几年,双**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发生变化,双**未作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对此,被告应*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被告共同生活时*较长,双***偏大,更需要相*扶*,安*晚年,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如能*认真、严*、慎*对待婚姻问题,相*理解、沟通,相*信任,努力改善夫妻关*,改正各自不足,互谅互让,双**有**可能。且在审理中原告也认可被告在2008年“5.12”地震后*资给原告购买了养*保险尽夫妻扶**务。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完全*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案经*院主持调解*果,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李*旭
书记员 欧*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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