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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日记本揭开真相

时间:2019-11-04 12:36:09

基本事实

原告邢和刘于1965年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对女儿和儿子刘。刘于2017年因病去世。 被告刘谋谋和被告徐谋谋于1996年登记结婚 被告于2010年向刘借了30万元,因为他表示需要买房并偿还贷款。然后被告再次向刘借了30万元。2016年,被告利用儿子出国留学,向原告借款12万元。上述贷款总额为72万元。 由于原告和刘是夫妻,被告是原告的儿子,所以没有出具借据。 上述贷款是原告和刘谋夫妇的共同财产。刘谋去世了。原告可以对刘谋和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提起诉讼。

刘谋谋和徐谋谋共同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72万元中的12万元是刘谋给被告儿子的学费,30万元是原告和刘谋租被告房子的租金,另外30万元是刘谋给刘谋的礼物。

最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 .责令两名被告偿还原告贷款72万元;2.命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3.命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案例焦点

1.原告配偶刘向两名被告支付的72万元是贷款吗?

2.夫妻有共同的债权。原告能提起诉讼吗?

法院判决的要点

原告提供了刘谋的日记,其中清楚地记录了60万元借给被告刘谋的两次。这本日记有两个由一个人写的字。从日记的内容可以看出,刘谋生前写过信,原告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取款记录,证实两名被告实际收到了60万元。 原告还要求支付12万元人民币作为被告儿子出国的保证金,而被告则要求刘将其作为学费交给被告儿子。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违反民法公平原则,赠与无效。 本案中,即使被告声称刘谋向被告捐赠了72万元中的30万元和12万元,该捐赠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视为无效。被告辩称30万元是原告支付的租金,这一论点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论点。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被告有贷款的法律关系,贷款是原告和刘谋夫妻的共同财产。刘谋已经去世,原告可以对刘谋和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刘谋谋、徐谋谋偿还贷款72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支持他们。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刘谋谋、徐某被依法判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债权,任何一方都有权就债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原告配偶刘谋将贷款借给了刘谋和徐某,但原告也有权提起诉讼,因为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许多私人借贷活动发生在熟人或亲戚之间,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借据和借据。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声称所涉款项是贷款,而被告辩称是捐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应结合起来进行鉴定,即使是捐赠也只有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 丈夫和妻子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以平等和协商一致为基础。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无偿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严重损害了一方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此类捐赠无效。 因此,在处理货币交易时,应注意借据和收据等书面证据的书写和保存,以降低诉讼中证明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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