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24 12:41:02
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2日长女马某一出生,2012年11月27日次女马某二出生。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务琐事曾发生过矛盾,至今未能化解。2008年原告马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现长女马某一随原告马某一同生活,次女马某二随被告包某共同生活。
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于2009年12月购买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某号,购买时双方向被告包某父亲包某某借款3万元,现尚未偿还,双方均认可车辆现价值为2万元。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一、马某二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某号的现代牌机动车一辆归我所有;4、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归我所有。并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方泉律师代理本案。
被告包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车在我名下是我购买,且购买时向我父亲进行了借款,我名下没有2万元存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王静、人民陪审员高新发、人民陪审员孙学高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化解,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如再继续维持,对双方及家庭均无益处,故对原告马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3149号判决,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离婚;二、原告马某与被告包某之长女马某一由原告马某抚养,次女马某二由被告包某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原告马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的九时至十七时前往被告包某处探望马某某,被告包某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日的九时至十七时前往原告马某处探望马某某,双方均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协助;四、车牌号为某号现代小轿车一辆归被告包某所有,被告包某给付原告马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债权人:包某某)由原告马某负责偿还一万五千元,由被告包某负责偿还一万五千元。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方泉律师、陈锋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并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长女马某一由原告马某抚养,次女马某二由被告包某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为宜。(作者:陈锋,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