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存在诸多的误区。那么,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属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家属的生活津贴,相当于生活费。因此,死亡抚恤金是以死亡为基础的抚恤金,所以它具有安慰家人的性质,也包含一定的精神安慰。 1.养老金不是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凤莲、临夏回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的行政裁定函(2018)甘兴深第202号)》中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 死亡抚恤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和受抚养人的生活津贴。丧葬费用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一种补贴,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在死者死后,不属于公民死亡后留下的合法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应归类为家庭的共同财产。 对抚恤金的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但也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死者的死亡抚恤金来偿还债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永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皖执复95号】中认为: “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在死者去世后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它们被用来给予死者的近亲优惠待遇和救济。他们有明确的个人属性,不是被处决的胡吉谷的个人财产。 复议申请人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永生提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可以执行。但抚恤金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胡家技所有的财产,解除冻结并无不当。” 2.养老金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婚姻法》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就康秀芝、康国安、康迈[(2019)豫0527号民国初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
“康发德死亡后,内黄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一次性赔偿其亲属抚恤金53353.2元, 养老金仅在公民死亡后支付给死者家属。它不是根据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获得的。因此,养老金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或遗产。 应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亲属,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属于本案所有的当事人的共同共有物。”陕西省Xi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李巧云、李乔玉、李巧玲、关桂岭[(2019)汕0102第553号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表达了相同意见]:
“养老金是国家在死者死后支付给其亲属的费用。 国家给予这些费用,以给予死者家属优惠待遇和救济,特别是给予依赖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及其无法工作的亲属优惠待遇。 养老金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死者直系亲属的财产权。” 现实生活中,对养老金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观点,但主流观点仍然相对集中。 1、养老金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翟全镇与李兆欣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7)鲁国初字第5388号]认为:
“养恤金是国家或死者所在单位在死者去世后支付给死者近亲的费用。它们是死者近亲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那些享受养老金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虽然它们不是遗产,但它们具有遗产性质,可以根据继承方法进行划分。同时,它们可以根据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时建美去世后章丘区财政局发放的抚恤金,其丈夫李兆新、其母亲翟全珍、其女儿时文雁理应共同共有,李锋虽不是时建美的婚生子女,但由于从小由其抚养长大,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亦应共有该抚恤金,故翟全珍、时文雁主张与李兆新、李锋分割涉案抚恤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36540元抚恤金的具体分配,考虑到翟全珍系时建美母亲,年纪较大,丧失劳动能力;李兆新系时建美的丈夫,妻子去世给其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李兆新、翟全珍各分割36540元抚恤金的30%,即10962元。李锋与时文雁有自己的收入来源,本院酌定其二人各分割36540元抚恤金的20%,即7308元。李兆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养老金发放给一定范围内的对象,或符合一定标准的对象。 “家庭”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法院的判决已经非常明确。 家属即为近亲属,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体,不限于一阶,
也就是说并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可以参与抚恤金的分配,结合亲密程度及扶养关系等等考虑。 3.养老金金额的确定 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谢清泉和谢树森共同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中裁定,[(2019)余沈敏936号:
“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死前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和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 一、二审法院认为,谢淑森和王震已经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现在都90岁了,患有各种疾病,应该照顾好他们,适当的时候再多给点也不为过。谢清泉申请再审需要更多的无证据死亡抚恤金。他申请再审的理由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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