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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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7 05:30:12
上海一老人有3个子女,子女们也都已成家立业,并且生活还算富足。老人家有3套房,老人公平起见,早早把遗嘱立好,3位子女1人1套房。然而几年下来,老人生病的时候没有人来看望,平时连个电话都没有,陪伴老人的也只有猫猫狗狗。最后老人心寒更改遗嘱将3套房全部送宠物医院,用以照顾她养的猫猫狗狗以及它们的后代。那么,老人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宠物不是继承主体,遗产不能留给宠物。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本案中,上海这位老人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宠物医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老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有权利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不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无论如何,这个案例都提醒我们,在老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后,身为子女就应该承担起赡养和照顾义务,不能在老人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时候,置之不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具体而言,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宣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子女等赡养人对老年人不仅有经济上供养的义务,同时还有给予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
也就是说,即便老人自己很有钱,不需要子女们支付赡养费承担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但从法律上讲,子女们仍然有定期看望父母,对年迈父母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给予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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