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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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1 10:30:02
周某与丈夫王某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两人婚后几乎没有夫妻生活。丈夫拒绝配合生孩子,周华认为二人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可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处理。因此,本案中周华与丈夫因为是否生育孩子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二人感情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二人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虽然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在一方不同意生育、不配合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的生育权显然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本案中,既然妻子的生育权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因此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妻子就有权利离婚通过再婚的方式实现生育孩子,最终法院支持了妻子离婚的诉求。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靠公民个人独立完成,它必须依靠作为配偶的另一方的密切配合才能实现。
哪些情况下起诉讼离婚会被支持?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下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离婚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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