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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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 05:30:05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事务是生活的私事,外人管不着,法律也难介入。但当家庭行为变成家庭暴力时,究竟可不可以再当作家事对待?当受害女性想要寻求帮助时,法律又能给予多大程度上的保护?
今天,一起来看看
浦口法院审理的这起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
案情介绍
李某和陈某2020年1月通过打牌认识,同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曾多次对原告陈某实施家庭暴力。2020年9月1日李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但12月10日李某依然对陈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陈某眼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1月28日李某无故殴打陈某,造成陈某脸部受伤,具体伤情等待法医的鉴定结论。
因李某长期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陈某遭受精神及身体上的双重打击,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陈某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诉请
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辩称
不同意离婚,没有殴打原告。如果原告认为打她了,应当提交公安认定的证据材料。原告天天在外面赌钱不回家,但是其还是希望双方好好生活。其对原告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原告是受了别人的误导一时冲动才要求离婚。
原告称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保证书;2.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历复印件、照片打印件;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
被告质证意见
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关于保证书,被告称因原告将其所有的钱款、首饰都拿回老家了,被告为了让原告回来在原告的误导下写的保证书,非自愿书写。
法院认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原、被告自202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至本案诉讼时尚不足一年时间。原告虽是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短暂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因调解不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官有话说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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