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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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2 10:30:03
近日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20年5月
原本是朋友关系的陈枫与李婷正式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9月
按照民间结婚习俗,李婷家属前往陈枫家中“查人家”。
2020年11月7日
举办订婚仪式。当日,陈枫为李婷购买了金器及钻戒,花费四万余元,并向李婷给付彩礼168000元。
订婚后,李婷白天上班
晚上即与陈枫同住在男方家中
3日后,李婷返回自家居住
同居期间二人未同房
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
11月14日
李婷与陈枫微信沟通退婚
之后多次协商无果
陈枫诉至一审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李婷返还彩礼
及订婚等花费共计249288元
一审法院判决
李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返还给陈枫彩礼
117600元(168000*70%)
最终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
李婷(化名)返还陈枫(化名)全部彩礼168000元。
李婷与陈枫订婚后实际同居时间不到一周,期间并未发生性关系。李婷主张陈枫系隐瞒自身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双方无法同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婚姻秉持慎重、严肃的理念,爱情不意味任性,亦不意味视婚姻如儿戏。
陈枫根据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目的系与李婷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目前二人结婚的目的并未实现;根据现有证据,双方解除婚约系李婷提出,后陈枫与其通过微信沟通明确表示不同意退婚,而李婷退婚的态度明确,经协商后双方对于返还彩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本案。陈枫要求李婷应将彩礼168000元全额返还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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