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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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2 15:30:11
4个月大女婴从5楼坠楼受伤后,父亲拒绝为其治疗。经多方劝说,带女婴到医院检查,女婴有颅内出血、脑积水、肾积水、肺挫伤要等伤情以及可能伴随的出生时窒息引起的脑部疾病等,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而父亲坚持带孩子回家!家里脏乱不堪,父亲太懒为省事,每次给孩子喂很多的奶,导致孩子吐奶,而一天只喂三四顿……
面对这样固执、不负责的父亲,除了劝说,真得拿他没办法了?难道眼睁睁地看着女婴处于危险之中而无能为力?据说,女婴之前还有个哥哥,在6个月大时非正常死亡,而这也是女婴第二次从5楼坠落了,第一次出生只有几天,也没有检查治疗。
如果劝说不管用的话,还是直接上法律吧!法律不就是为了保护女婴这样弱小的群体的吗?法律不就是惩治女婴父亲这样不尽责的监护人的吗?那么多人和部门来来回回劝说,显然没有什么用处,这位父亲坚持认为奶粉和睡觉就能养好身体,那么,还有劝说的必要吗?女婴的身体状态还能等多久呢?
不要忘了我们有法律的!别人拿他没办法,法律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未实施呢!那也没有关系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同样的规定,甚至连条文序号都是一样的,也是第三十六条。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申请撤销起监护资格的。
本则新闻中,我个人认为,女婴父亲有具备该条规定的第一、二项应撤销起监护资格的情形的:其在照顾女婴方面,为省事每次灌女婴超量的奶导致女婴吐奶、每天只喂三四顿等等,这些违背这个月龄婴儿喂养规律的行为都是严重损害女婴身心健康的行为;而其在女婴两次从5楼坠楼并且经检查女婴确实存在多次伤情的情况下,仍拒绝为其治疗,这就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为法律同时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现在女婴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其行为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有关个人和组织应该立即行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了!既然不想尽心尽责养,就不要养了!孩子是你生的不错,但是你不能将其视为私人物品,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孩子她还是一个生命,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主体!
法律也规定了,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所以,居委会啊、医疗机构啊、妇联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啊,都不要只停留在看望和劝说的层面上,发现这样极端的情形,要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嗯,如果其他个人和组织都不申请的,法律还规定了,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所以,当地的民政部门可以行动起来了,不要等女婴出现严重状况或者其他无法挽回的后果时再出现,那时候,可能要追究民政部门怠于履行申请的责任了,应当申请不及时申请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是可以考虑是渎职啊!
大家也不用担心,把父亲的监护资格撤销后,孩子不是更没有人照顾?这个法律已经考虑到了,还是在第三十六条里,第一款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同时,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所以,女婴不会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的,也不是撤销了其父亲的监护资格就没人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所以,这么多具备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里,我不信选不出一个可以更好地照顾女婴的合格的监护人!
当然,也有的人会说,其他个人和组织再怎么说,也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亲,如果女婴长大了自己不愿意呢?或者女婴父亲有悔改呢?这样强制剥夺其监护人好像也不太近人情。
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法律也给你考虑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也就是,如果女婴父亲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这些法定的条件必须满足,才能考虑恢复其监护资格——也就是确定被监护人交给其后,身心健康不会再受到伤害!否则,你是她父亲怎么了?不好意思,不好好尽父亲的责任,可以不经过你同意直接撤销你的监护资格!你以为孩子就是你的,对她好不好都是你的个人私事,别人能奈何?
想错了吧!还有法律能保护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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