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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苦心留下遗嘱,子女为财产对簿公堂

时间:2020-04-13 05:30:06

  老赵与妻子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长子赵山、二子赵海、三子赵江、幺女赵兰。老赵的妻子在1978年过世,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老赵于2013年9月底因病去世,去世时留下了一份手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老赵的长子赵山于2015年去世,留下妻子李秋与儿子赵兵。

  2019年,赵山的妻子李秋、儿子赵兵与赵海、赵江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兰告到法院。

  赵海等人起诉称:赵兰虽然与老赵共同居住,但没有对老赵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赵家兄弟三人虽然没有与老赵共同居住,但是对老赵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老赵过世后,赵兰一直居住在老赵留下的房子里并占有老赵的存款,拒绝分割遗产。因此,赵海等人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老赵留下的一处价值500万左右的房产以及老赵名下的退休金、公积金、抚恤金等款项大约50万元左右。

  接到了几人的起诉书,赵兰表示自己很委屈,说老赵留下了遗嘱,已经写明房子归自己继承所有,表示老赵并没有留下其他财产,没有存款可以分割。

  案件第一次开庭。

  对于房产的继承问题,赵兰出示了老赵的两份遗嘱,用于证明老赵将房产交给自己。其中,一份是老赵2005年用毛笔手写的遗嘱,一份是老赵2006年在公证处办理的遗嘱。

  2005年遗嘱的主要内容是,“人活百岁三万多天,而今八十有五,剩余五千多天……趁着当前还清醒,尽早交代后事……老汉要独去两袖清风心坦然,只剩一些琐碎事,遗嘱子女妥善处理……我现居住的房子,在我死后暂保留三年不大动,作为子女们会客使用,三年以后全套房子归小妹继承……书籍不能丢,算是我的遗产……我一生没白过,儿孙成家有业,子孙读书就业一代胜过一代……这就是福……”。

  2006年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小区XX单元XX号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我有四个子女,赵山、赵海、赵江、赵兰,为避免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我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留给女儿赵兰”。

  经过仔细核对,赵海等人认可手写遗嘱是父亲老赵的字迹,但不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还主张遗嘱不是老赵本人的真实意愿,老赵曾经向几个儿子说过后悔订立遗嘱。对于存款等其他财产的继承分割问题。赵海等人认为,老赵留下的工资、公积金、抚恤金等款项应有50万元左右,均在赵兰手中。赵兰则表示,虽然老赵2010年住院以后,由自己代领取工资,但是相关款项都已经用于看病、就医支出。

  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法院要求赵兰提交相关款项均已用于老赵日常生活及就医支出的凭证。法院并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工作:

  其一,向公证处调取了老赵办理公证遗嘱的卷宗材料。法院发现,公证处的卷宗材料中包含老赵订立公证遗嘱时公证处工作人员与老赵的谈话录音、老赵阅读并在公证遗嘱中签字的照片。

  其二,法院向老赵生前所在单位调查了老赵的工资、公积金等款项的领取及发放情况。老赵生前所在单位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单据复印件并回复法院:“1、老赵于1982年12月离休,没有公积金。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赵兰代老赵领取了退休金13.6万元;2、老赵去世后,赵兰从老赵单位领取了单位向老赵亲属发放的一次性装殓费及遗体告别等费用共计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7.8 万元;3、老赵按照级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住院期间医疗费自费部分共计14.1万元,均由单位垫付。2016年4月19日,赵兰以‘老赵的亲属生活困难,家中兄妹四人,长兄已过世、次兄两位均有重度残疾且生活困难,本人寡居多年,面对这样一笔不菲的费用,我们兄妹四人深感力不从心’为由向老赵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困难帮扶,2016年5月12日赵兰领取了一次性困难帮扶款9.2万,并于同日偿还了单位为老赵垫付的自费医疗费14.1万元。”

  案件第二次开庭。

  对于房产的继承问题,法院向赵海、赵兰等人出示了从公证书调取的卷宗材料,赵海等人不再怀疑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坚持遗嘱不是老赵自愿订立的,然而赵海等人无法就此主张出示有效的证据材料。

  对于工资等款项的继承、分割问题,法院向赵海、赵兰等人出示了从老赵生前所在单位调取的款项收支凭证等材料。赵海等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赵海、赵江出示了自己的残疾证,主张两人是残疾人,应在分配存款等款项时予以多分;赵兰对材料真实性也不持异议,但主张工资、抚恤金等款项已经用于老赵的生活、医疗费支出,只剩下11万元,但现在只有2.5万元的丧葬费单据。

  再经过询问,法院得知,老赵自2010年开始住院直至去世,住院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仅有的自费医疗费14.1万元已经由单位垫付,老赵住院期间有医院照护,无需护工。

  案件审理至此,由于老赵家的析产、继承问题并不复杂,想着老赵遗嘱中对于几名子女的嘱托,法院曾经多次尝试给赵家兄妹做调解工作,但各方并没有让步。最终,法院只得对赵家的纠纷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赵的继承人范围为赵山、赵海、赵江、赵兰。因赵山在老赵去世后死亡,故而赵山的继承人,即赵山的妻子李秋和儿子赵兵可以依据《继承法》中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来主张赵山可以从老赵那里继承取得的财产份额。

  老赵留有2005年的手写遗嘱以及2006年的公证遗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2006年的公证遗嘱为准。虽赵海等人认为遗嘱不是老赵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赵海等人并没有相应证据,法院无法采信赵海等人的主张。

  对于老赵遗留的房产。老赵的房产是在妻子去世后购买,属于老赵的个人财产,老赵有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故依据公证遗嘱,房屋应由赵兰继承所有。

  对于老赵遗留的钱款及抚恤金等款项。赵兰虽然主张仅剩余11万元,但是赵兰只能拿出2.5万元的丧葬费单据,因此对赵兰所主张的其余支出,法院无法予以认可。具体到各笔款项:

  其一,退休金13.6万元。退休金是老赵遗留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老赵的遗嘱中并没有对退休金的继承问题做出安排,因此退休金的钱款适用法定继承,并且在分配时对残疾人赵海、赵江予以照顾。

  其二,一次性装殓费及遗体告别费5000元、困难帮扶款92000元。这两笔款项是老赵单位向老赵亲属发放用于老赵丧葬以及自费医疗费的专项款项,并不是老赵的遗产。但是为了一次性解决赵家的纠纷,法院在案件中一并处理。考虑到这两笔钱的性质,应首先用于冲抵老赵的丧葬费和自费医疗费支出,至于不足部分则应由各继承人均分。

  其三,一次性抚恤金17.8万元。这笔款项也不是遗产,而是老赵单位给老赵亲属的抚慰金,应基于亲缘关系,在老赵的几名子女间均等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由赵兰继承;现在赵兰处的老赵的退休金、一次性装殓费及遗体告别费、一次性抚恤金、困难帮扶款归赵兰继承、所有,但赵兰需要向赵山的妻子李秋和儿子赵兵支付折价款共计54 580.67元、需要向赵海、赵江支付折价款各68 230.93元。

  一审判决后,赵家人没有提起上诉,赵兰向赵海等人支付了判决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什么是遗嘱继承、什么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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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如有遗嘱则依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则依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老赵的公证遗嘱中仅涉及房屋继承问题,因此老赵留下的房子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老赵留下的工资作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且在遗产分配时对于子女中的两名残疾人予以照顾。

  如果被继承人订立多份遗嘱,应如何处理?

  2

  总体而言,遗嘱可以分为:

  (1)自书遗嘱,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需要注意的是,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2)代书遗嘱,指由他人代书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要求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6)打印遗嘱,一般而言,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如果打印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那么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订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那么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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