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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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18:42:11
导言
张某(男)自2009年10月起在某外资企业上班。
张某与郭某(女)于2015年12月结婚。
2016年10月,该外资企业因经济性裁员,根据“N+1”模式,向张某支付了8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括了该笔8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某认为该笔经济补偿金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
该笔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无明文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经济补偿金明显不属于工资、奖金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字面上理解,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前述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济补偿金的属性出现意见分歧
本案中8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张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该笔经济补偿金属于买断工龄款,是张某所在企业支付给张某个人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另外,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经济补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意见二:该笔经济补偿金与残疾赔偿金有区别,其人身专属性不强,应认定张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
意见三:该笔经济补偿金部分具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在计算夫妻各方应得的份额方面,应参照《婚姻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类似争议处理的基本规则
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属于个人财产,又或者双方已有约定。
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期待利益丧失的一种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笼统认定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都不公平!故意见一、意见二的观点有失偏颇!
结语
意见三的观点,有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外资企业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向前买断工龄,是对张某多年工作的一种补偿。
本案的处理可根据张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认定经济补偿金中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然后进行分割。此种方式相对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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