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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约定什么内容

时间:2025-04-21 12:01: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网友咨询:

  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约定什么内容?

  律师解答: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律师补充: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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