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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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5:30:20
案情简介:
近日,敦煌法院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年,刘某与满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满某租赁陈某(刘某之妻)汽车一辆,租赁期限为四个月,租金合计10万余元。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满某交付了车辆,后满某只支付部分租金。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满某归还车辆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满某辩称,双方虽然签的是租赁合同,但涉案车辆是以租代售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故不认可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审判员考虑到,如果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满某归还车辆并支付剩余租金,不仅违反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初衷,也不利于案件后期的顺利执行。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经过审判员走访调查,耐心疏通当事人的心结,使得案件成功调解结案,满某一次性支付租赁费,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
司法裁判的功能是惩恶扬善,因此法官应在每个具体的个案中,应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本着对普罗大众的关爱和彻底解决矛盾,在裁判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特别是要借助裁判说理,将公平、正义、善良、诚信这些价值予以充分展示,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引领社会成员正确行为,树立积极正面的价值观。本案中,刘某与满某为了彻底解决其纠纷,多次向承办法官打电话说明案情,并申请调解,最终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也得益于当事人的诚信友善、通情达理,双方才能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法条链接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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