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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上班发病请假回宿舍死亡是不是工伤?

时间:2019-11-19 10:30:59

  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针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以及医院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况。 如果你回家后去医院治疗或突发疾病死亡,则不属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重审:不是工人先回家后因突发疾病在医院死亡!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8)最高法院第10600号民事令中认为, 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以下是这个案例基本情况,供参考!

  熊晓华,南昌一家餐馆的员工,主要在厨房工作。他在2014年5月1日早上正常上班。那天下午2点左右,他被发现死在宿舍里。 公安机关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

   2014年7月22日,熊晓华的家人向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取证,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第092号。熊晓华在2014年5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发现身体不适,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向餐厅主厨请假返回宿舍休息后,于当天下午14点左右被发现死亡。 视同因工死亡。

   公司拒绝接受工伤认定,并于同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第220号复议决定。它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或48小时内的无效抢救应视为工伤。熊晓华对突发疾病的证词与他的工作岗位不一致吗? 又没有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突发疾病死亡证明,092号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予以撤销。

   如果这个家庭拒绝接受这个决定,他们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程序问题,法院撤销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复议。

   2016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新的第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仍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092工伤证。

   如果家庭成员拒绝接受这一决定,他们将再次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熊晓华在宿舍的死亡应被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的突然疾病死亡,这可被视为工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应被理解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类别。 本案中,死者熊小华应当被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宜。

  关于熊晓华的死, 公安机关已排除刑事原因的死亡,从常理的角度来推断以及目前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死者非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死者的死因为突发疾病死亡。

   本案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熊晓华在面对不同证人的不同陈述并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并未被不当杀害。

   综上所述,法院决定撤销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市政府呼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工人的死亡令人发指!

   市政府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政府上诉的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证人熊晓波的证词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本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他的证词不能作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熊晓波自己也不知道事发当天熊晓华是什么时候吃饭请假的,因为他和熊晓华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他也有很多关于熊晓华是否因为不舒服而回到宿舍睡觉的说法,所以他的证词根本不可信, 熊晓华和熊晓华的特殊关系使他的证词与本案原告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他的证词不能作为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没有查出熊晓华的具体工作时间,基于此,他的死亡事实尚不清楚。

   根据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7日和2014年8月12日对吴肖斌(餐厅合伙人)、熊晓波和熊晓星的《调查记录》,吴肖斌、熊晓波和熊晓星对熊晓华的工作时间有不同意见。 市人民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发现此事,只是认为熊晓华是在下班回到宿舍休息不舒服后死亡的。不清楚熊晓华是否在工作中死亡。

   3.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援引《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熊晓华的死亡被视为因工死亡,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熊晓华因病死亡,在没有杀人或自杀的情况下,熊晓华不能被推定为因病死亡。 熊晓华在本案中被发现死亡,医疗机构没有客观的诊断和治疗事实。因此,48小时期限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二审判决: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的场所,可以被视为员工工作的合理延伸,因此是一种工伤。

   经审理,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规定,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后不会当场死亡,但在救援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应视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熊晓华“职务”的认定 熊晓华的死亡地点是否是一份“工作”

   员工完成自己的工作或具体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领域可被确定为“工作” 熊晓波和熊晓星关于熊晓华当天请假后去宿舍休息的证词是一致的。

   员工刘晓鹏和熊晓星的证词证实,熊晓华当天早上去商店吃早餐并请假。 熊晓华在事发当天请假,暂时回到宿舍休息。 熊晓华死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这可以被认为是熊晓华作为员工工作和休息场所的合理延伸。

   因此,熊晓华请假回到自己单位的宿舍休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确认事发当天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病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还证明是其他异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熊晓华死于非工作或非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南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熊晓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总之,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原法院任意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法律概念

   该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 原因如下:

   原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武断地扩大了对这两个概念的法律解释。 同时,只有从常识中才能推断出死者的死因是突发疾病。在本案中,该雇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死于突发疾病。因此,如果死者在返回宿舍后去医院治疗或突发疾病死亡,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被视为工伤的情况。因此,最初的判决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最高法院:别争了,宿舍可以视为工作的合理延伸,是工伤!

   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第22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以上第220号复议决定撤销市人民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伤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在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这项规定, 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一般认为,“工作时间和岗位”是指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熊小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小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确认事发当天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患者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也证明是其他异常死亡。因此,原法院认为熊晓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上述决定并非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与本案有关的第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没有错。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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