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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应酬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

时间:2019-11-14 00:30:27

在酒桌上谈论生意在我们国家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则。那么,工作娱乐和饮酒导致的死亡是工伤吗?每个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完全相同,甚至不同的法院也会做出两个相反的判决。

1个案例回放

乔是一家酒店总经理的助理,他的主要工作是负责酒店的日常事务管理。一天,乔和总经理在酒店招待顾客。第二天,他们被发现死在酒店的床上。根据司法鉴定,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处于醉酒状态的78㎎/100ml。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大约1小时。酒精食物流回气管和支气管,导致窒息和死亡。不久之后,乔的家人向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民社会服务局认为女主人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乔峰的死亡与工作无关,不能被视为工伤。

乔的家人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承认人民社会保障局所作决定的决定。

法院认为,已故乔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需要招待顾客。此外,总经理当天出席了晚宴,表明这不是私人晚宴,饭后乔还在工作(酒店客房的公共区域正在执行检查任务)。人民社会保障局对“女主人”的理解是狭隘和偏颇的,导致在认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了人民社会保障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并决定人民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再次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但仍认定乔所受伤害为非工伤,并决定第二次不予认定。

无奈之下,乔的家人再次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人民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并认定乔的死亡是工伤。

2 一审

判决:维持人民社会保障局不予承认的第二项决定。

原因: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要求之外,喝酒不是工作的必要部分。虽然乔会因工作原因招待顾客,但喝酒不同于吃其他食物和饮料,不是维持身体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工作中会有社交聚会,但喝酒不一定与他们的工作职责相关。

因此,乔死于饮酒引起的食物回流和窒息,而不是因为工作。此外,法院无权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审理中直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乔的家人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继续上诉。

3 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被视为工伤法律案件。如果死者乔与女主人饮酒后因酒精食物逆向流向气管和支气管窒息而死亡不符合本条规定,则不应视为工伤。

乔的家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 重审

乔的家人认为,乔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身体不适,而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中承认的饮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乔的死亡应被视为工伤。原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他请求最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乔峰的死亡被视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无效,并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经审理,省高级法院认为:乔的工作是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酒店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与顾客交往的需要。他和酒店总经理招待相关客人,这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娱乐,应被视为履行职责。因与女主人饮酒后食物回流气管支气管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 (1)条规定的[/s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

因此,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撤销了人民社会保障局不再承认的决定,责令人民社会保障局重新承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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