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1 13:01:47
编者按 :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经济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民事纠纷、借款纠纷与诈骗犯罪至关重要,是决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其中核心点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又需要从客观行为中提炼,依据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
无罪判决的主旨之一:无罪,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法国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0年7月21日)
凯斯诺。(2009)浦星子楚第2646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
2.李某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5年9月22日)
凯斯诺。(2014)牟星子楚字第209号
判断的理由 :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黄宇第二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30日)
凯斯诺。:(2016)第00113号,Ji01刑事终结
判断的理由 :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绝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依法判处黄钰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4.马伟兵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12月20日)
凯斯诺。:(2016)刑初字第218号
判断的理由 :因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无罪判决的主旨2:民事欺诈与欺诈的区别
1.香港诈骗案一审判决(2016年7月4日)
凯斯诺。:(2016)东2802第29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2.叶志波骗取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印章案件二审判决》刑事 (2016年12月27日)
凯斯诺。:(2016)粤钟惺631
判断的理由 :认定叶志波向林某借款时虚构其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图非法占有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单也是一起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孔朱庆二审诈骗案判决书刑事(2017年2月28日)
凯斯诺。:(2016)E28刑事法院第133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无罪判决的信息3:主观上,它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使客观上实施“虚假借款理由”和“隐瞒借款目的”等“欺骗”,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
1.曾伟诈骗案第二审刑事判决(2016年4月28日)
凯斯诺。:(2015)重庆市第四中学00120号
判断的理由 :(1)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曾维的行为符合《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应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见。经查,《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该《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是对金融犯罪领域中的诈骗行为进行认定时应考量的几种情形。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一起普通诈骗案,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不能用该规定来简单的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故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曾伟,审理案件被告因赌博赔钱,编造贷款理由,隐瞒贷款目的。这是曾伟为达到向受害者借钱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该行为符合欺诈的客观表现 然而,要确定曾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必须考虑曾伟是否有主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便构成欺诈。 由于本案认为曾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客观上不能将其客观行为归咎于它。
(3)审理该案的曾伟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曾伟从一开始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并主动偿还或同意偿还以实现受害人的权利,因此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无罪判决的信息4:文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地说被告人们如果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捏造事实”的标准,就不构成欺诈,尽管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事实。
1.邓·郜林第二次诈骗审判刑事判决(2014年7月4日)
凯斯诺。(2014)饶中兴重耳字第48号
判断的理由 :上诉人邓某甲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甲已归还徐某丙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丙,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审理此案的陈谋谋刑事对本案第二审的判决被告(2016年5月11日)
凯斯诺。:(2015)潭中钟惺字第193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的行为(原审被告)不构成欺诈 原因如下:1 .陈创办的某某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其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和规划文化活动和商业活动 陈某曾以某公司的名义举办人才竞赛。2.XXX公司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了为期14个月的协议 第三,陈谋谋在湘乡举办了一场人才竞赛,陈谋谋也为举办相关的人才竞赛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从以上分析来看,陈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不明显。虽然在客观方面存在夸大宣传,但陈某谅解备忘录开展人才竞争活动的基本事实并非虚构。他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谋谋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犯有欺诈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3.程康铭、东学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10月18日)
凯斯诺。:(2015)李金星子楚第407号
判断的理由 :该款项性质应属帮胡某办事情而收取的好处费,而非诈骗所得财物,故程康明对于胡某支付的20万元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第三,虽然程康明在介绍符某时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该夸大的介绍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故程康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康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判决信息5:客观上,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求
1.任XX渎职案重审刑事判决(2015年6月18日)
凯斯诺。:(2014)华星再出字第2号
判断的理由 :案外人刘一宁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动迁补偿款而判处犯诈骗罪,刘一宁上诉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改判无罪。现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一宁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刘一宁无罪。
无罪判决的主旨6:客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客观上,不存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释放
1.周XX诈骗案第二审判决刑事(2014年1月24日)
(2013)胡杏儿中字第00182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周XX与所有相关方之间的经济债务纠纷具有一般民事特征,应界定为不受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 被告任舟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财物。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任舟xx将借用的物品和材料用于挥霍或其他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2.曾修远诈骗案重审刑事判决(2014年9月25日)
凯斯诺。:(2014)元星再出字第1号
判决理由:主观上被告曾修远没有非法占有参赛费。其目的是允许一些当地村民在他们自己的私人诊所看病并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被告人曾修远没有捏造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是当地人自愿把钱交给了被告曾修远。因此,被告人曾修远和辩护人曾修远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抗辩
3.杨基中李林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4年12月10日)
凯斯诺。(2014)仲卿兴子楚36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杨继谋利用贷款支付高息受害人李谋谋证券期货交易。在贷款期间,他没有向受害者李某隐瞒炒股的真相,从受害者那里借来的钱实际上是用于炒股。客观地说,他没有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受害者李谋谋知道被告杨继谋投资证券期货资金不足,自愿以高利率向杨继谋借款进行投资。 被告人杨继谋还向受害者讲述了股票交易期间的损益情况。虽然他没有说出损失的全部真相,但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在受害人知道股票交易损失风险的情况下,他在向家人隐瞒股票交易贷款后,将被告人杨继谋借给亲友,以赚取高额利息。也没有在错误理解后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例。 因此被告杨继谋的行为不符合欺诈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杨吉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返还人民币23.6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返还人民币92.4万元。 当所有的借款都亏损后,杨继谋和李某卖掉了一栋住宅楼,筹集了51万元还李某,共计167万元给李某。 以上事实表明被告人杨继谋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地把钱还给李某。杨继谋和李某共同签署了一份欠条,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欠款,目前仍在努力归还。 以上足以表明被告人杨继谋并没有非法将被害人李谋谋的钱作为自己的主观目的。 因此被告杨继谋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主观要件
4.张周楠诈骗贿赂案件一审判决(2015年9月11日)
凯斯诺。:(2015)祝星楚儿字第1号
在本案中,张谋谋,一个被告人,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欺骗省建筑公司3。省建筑公司3向张谋谋(一名/[被告)提供的贷款是基于通过长期合作建立的信任。借款后,被告张谋谋没有逃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偿还贷款达成了协议。同时被告张某有能力偿还欠款,并已实际归还。 综上所述,被告张谋谋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双方之间的借款问题应根据土建法律进行调整 因此,法院确立并采纳了被告张谋谋和辩护的论点和意见。
5.范福临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5年11月26日)
凯斯诺。:(2014)同心初字第90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临福在与陈贤安、陈敦华、金文孝签订协议,收取抵押金或订金时,被害人对煤矿状况是知情的,也在煤矿做了部分工程。被告人并没有虚构煤矿经营权、隐瞒煤矿生产状况,后因煤矿兼并重组无法继续合作而产生经济纠纷,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履约不当产生的经济纠纷,属民事经济纠纷。被告人樊临福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6.傅仁彦合同诈骗案(2016年12月26日)一审判决刑事
(2016)初刑新2925号
法院认为,傅仁彦与浙江义乌安东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主观方面被告人合同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虚假事实或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 客观地被告任·严复根据签署的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他的被捕导致了合同的部分履行,在此期间他没有通过欺骗获得他人的财产。因此被告任·严复不构成欺诈
无罪判决信息7:主体不符合具体情况——在行政关系中,企业及其人员通过捏造事实按照政府要求从中央政府获得专项资金,因为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取、使用和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欺诈
1.对诈骗罪的再审刑事判决(2014年8月26日)
凯斯诺。(2014)鄂汉传星载子楚第00002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地方政府与企业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得、使用、分配的主体均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华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了虚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更改生产设备型号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决的信息8:因果关系-凡被告人实施欺骗,但受害者没有产生错误的理解,财产没有根据错误的理解处置,被告人不构成欺诈集团
1.何某a、薛某a、薛某b诈骗案二审判决(2014年12月8日)
凯斯诺。(2014)荣钟惺字第851号
判断的理由 :本案的被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甲的行为无法让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错误认识获得财产,亦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燕刑事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2016年10月10日)
凯斯诺。:(2016)刑第10天鄂0624号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求。阎通过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将所涉及的土地转让给黄甫公司,意图营利。没有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209.33万元的意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欺诈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欺诈导致受害者的错误理解;受害者基于错误的理解处置了财产;犯罪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获得财产;受害者的财产因这次欺诈而受损 欺诈行为表明,它向受害者显示虚假信息或向受害者传递不真实信息。 这种欺诈行为一定会使受害者陷入错误的理解,并“自愿”处置自己的财产 该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该局误解并“自愿”处置财产的直接原因。 严明的欺诈行为不足以让国土资源部陷入错误的认识。
无罪判决的信息9:不可处罚的事后行为----犯罪者的前一行为已被确定为犯罪,后一行为只是为了维持前一犯罪行为的持续状态。如果该行为没有侵犯新的合法利益,它将不会被单独定罪。
1.李某一审刑事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及弄虚作假判决(2015年8月26日)
凯斯诺。:(2015)辛星子楚第46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925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李某、赵某诈骗犯罪的指控,因该部分事实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延续,应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故该指控罪名不妥,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
无罪判决的主旨十: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人们隐瞒一些事实以获得成功的法院判决,另一方根据民事判决付款,被告人们不构成欺诈或伪造
1.延迟某某犯贪污罪案件再审判决刑事(2014年11月26日)
凯斯诺。(2013)交星再出字第1号
判断的理由 :原审被告人没有如实起诉,对部分事实的隐瞒属民事欺诈行为,但不是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只有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才构成妨害作证罪。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作伪证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从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是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使另一方自愿将财物交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从本案来看,原审被告人欺诈的是法院,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从客观方面来看,蛟河市医药总公司(蛟河制药厂)并非是自愿将财物交出,而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实现的。因此,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不一致,缺少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迟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2.张成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4年5月16日)
凯斯诺。(2013)安兴子楚第36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企图占有他人财产,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不构成欺诈。
无罪判决的信息11:特殊类型的无罪——撤销法院对指控范围以外欺诈行为的判决
1.赵宗臣对王官受贿、贪污、诈骗和直接腐败案件的再审判决(2011年12月9日)
(2010)渝发行政字第36号
判决理由:对于赵宗臣的上诉及辩护声称不构成欺诈的理由和意见,经调查,二审判决超出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范围,直接增加欺诈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赵宗臣的上诉理由和他辩护对辩护的意见是有效的。
无罪判决的信息12: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则无罪
1.周新南、赵某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1年8月11日)
凯斯诺。:(2011)穗钟发兴楚儿字第47号
判决理由:虽然a 被告人赵曼佳在场见证双方移交该段,但他无法得出赵曼佳拥有该段的结论。 因此,发现被告人赵XXX与周XXX拥有或分享上述资金的证据不足。 涉案资金全部由被告人周Moumoumou向他的同谋者苏和吴某被告人索回,赵moumou从未要求他的同谋者向他交付任何资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XXX编造借口协助周XXX获得上述资金,也没有证据证明赵XXX在知道周XXX的欺诈目的的情况下仍然协助周XXX索款。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赵XXX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赵a参与欺诈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人赵a不构成欺诈
2.龚占武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
凯斯诺。(2012)同心初字第157号
判断的理由 :现有证据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巩占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3.徐mou娇诈骗案二审判决刑事(2013年10月16日)
凯斯诺。:(2013)沈钟发兴重耳字第542号
判决理由:原审发现,徐利用虚假事实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徐通过非法手段寻求他人帮助来帮助徐的可能性。它不能认定上诉人徐的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徐mou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mou娇不构成欺诈的论点和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徐谋娇构成欺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过法院司法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依法对判决进行了修订
4.鲁家坪诈骗案二审判决刑事(2014年5月19日)
凯斯诺。(2013)古苏星楚儿字第0425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发函调查未有回复,显然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相关疑点并未得到排除。相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人陆家平极有可能取得了产品的销售代理权。辩护人“取得代理权自然需要支付相应代理费用”的辩护意见合乎常理。虽然被告人陆家平支付了14.5万元代理费用的辩解并不值得信赖,但推断其虚构事实,侵吞14.5万元代理费同样缺乏证据支撑。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认定。
5.谢某诈骗案再审判决刑事(2014年10月9日)
凯斯诺。(2014)淮星冲子楚第00002号
判决理由:经调查,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表明,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3,000元的唯一证据是张某的证词,该证词为独立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确认。确定被告人谢某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3,000元不足 因此,采纳了被告和辩护提出指控被告和谢欺诈的意见。
6.张永怀《关于买卖国家机关文书和二审案件的决定书》刑事(2014年10月16日)
凯斯诺。:(2014)哈星二抗字第8号
裁决理由:张谋谋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部分粮食收购者原本有购销关系。在本案中,张某在向六位粮食买家购买粮食的过程中拖欠了粮食货款。张牟某发放了欠款,并承诺还钱。 虽然客观上张某未能偿还贷款,但张某并未否认贷款拖欠的事实。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检察机关指控张某证据不足构成欺诈。
7.邵牟谋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4年10月17日)
凯斯诺。(2014)双星初字第00174号
判决理由:被告人邵moumoumoumou主观非法占有贷款不清楚。客观地说,双方借款时都与吴某签了协议,没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因证据不足而欺诈,犯罪未成立。
8.李书龙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4年11月24日)
凯斯诺。(2014)吉星崇字第2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书龙于2011年2月18日诈骗被害人商某2、乔某1 18万元。商某2和乔振峰不同意乔某1向李书龙支付现金的时间,证人乔某2和钱某2的证词不同意,商某2没有确定具体时间,商某2在资金来源上不同意,商某2和乔某1不同意。在李书龙的现金支付地,有文件证据证实,李书龙因冠心病和糖尿病心肌病于2011年2月12日至2月19日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无法证实李书龙已于2011年2月18日离开蓟县人民医院。李书龙欺诈公诉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书龙欺诈,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
9.关于樊华欺诈和侵略案件的一审判决刑事(2014年11月24日)
汇星子楚(2014)59号
判断的理由 :公诉机关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樊华构成诈骗罪,经查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华犯诈骗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10.郭某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5年3月3日)
凯斯诺。(2013)刑铮易子楚64号
判决理由:针对被告人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无法成立。
11.一起欺诈案一审判决刑事(2015年3月23日)
凯斯诺。:(2015)赵兴初字第00007号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和被害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客观上以欺诈为目的。公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欺诈。应采纳被告无罪者辩护的意见。
12.吴周桓诈骗案二审判决函刑事(2015年4月23日)
凯斯诺。:(2014)浙文钟惺字第595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焕洲虽有虚构谷推生意事实的行为,但认定其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不成立。
13.赵盛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5年12月21日)
凯斯诺。:(2015)吉星子楚第77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牟甲、盛某、易某通过发放退役老兵健康保险卡骗取155,648.78元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的事实不成立,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明。
14.黄吉(原名黄国想)诈骗案第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2月26日)
凯斯诺。:(2015)穗钟发兴楚儿字第4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某甲主观上有诈骗全某乙的故意,指控黄某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龙无罪。
15.郭某诈骗案第二审判决刑事(2016年3月21日)
凯斯诺。:(2015) Xi兴重耳字第3号
判断的理由 :冒充的工人通过虚假“工票”领到工资后,将“工资”全部交给郭某甲的事实存在。但由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与锡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卫洁小区廉租房9号楼工程人工费计算方式各执一词,双方存在劳务纠纷。故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有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出的“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16.杨谋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6月13日)
凯斯诺。:(2015)兰星子楚第269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甲明知陈甲无能力支付股息和返还利润,却以投资他人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阿林的投资资金,这一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起诉书无法成立。
17.赵景甜、隋尚志、李静雯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8月11日)
凯斯诺。:(2016)海7101第17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赵景甜、隋尚志、李静雯有欺诈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本案的证据并不充分,基于定罪的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原因如下:1 .本案中,王某1与劳务公司因购买“黄啸楼”而发生的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本案涉及的“小黄楼”仍是诉讼公司与第四施工队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因此,本案欺诈的目标不明,诉讼公司与第四施工队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受害者的存在无法核实。二.公诉部门发现,三人被告非法共同占有的主观意图并不充分,特别是被告人隋尚志和李静雯。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分割并占有了出售的房款。 因此,不清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第三,公诉部门发现被告人实施了“隐瞒真相和冒充”的欺诈手段。王某1购买“黄晓大厦”后,赵景甜持有原房产证,并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劳务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赵景甜和王某1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8.苏某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9月8日)
凯斯诺。:(2015)仓兴子楚第563号
判决理由:被害人刘谋谋的陈述、证人牟林、杜谋谋的证言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苏谋谋谎称年底完成代理业务的冲动任务需要70万元,本案无法用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苏mou个人欺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这是不可支持的。
19.刘谋谋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6年10月12日)
凯斯诺。:(2015)燕星子楚第347号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刘Moumoumou,a 被告人,以虚假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谋谋犯有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20.王军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1月4日)
凯斯诺。:(2016)吉01号763
判断的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诈骗犯罪,王军予以否认,王军及其辩护人均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军在借款过程中有虚构借款用途的行为,但被告人第一次向被害人借款的时间与第二次借款时间相隔一年,期间被害人可以联系到被告人,被告人也并无隐匿以躲避债务的行为,另外被告人在2013年9月24日向被害人还款10万元,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被告人于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这是导致被告人不能还款的一个客观原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军有诈骗被害人财物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王军不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
21.一审判决刑事熊和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贿赂案件(2016年11月7日)
凯斯诺。:(2015)高辛兴子楚第109号
判决理由:根据现有证据,胡某涉嫌非法盗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资料销售家用电器。全额支付向消费者申请的补贴的,因不符合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予以违规处理。 至于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事实、未经许可扣留补贴和具体赔偿金额等欺诈性赔偿,如果此后有任何新的证据,公诉机关可根据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单独起诉。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胡犯有诈骗罪,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且证据不足。
22.何某某诈骗案(2016年12月5日)第二审判决刑事
凯斯诺。:(2016)黑06刑事法院第281号
判决理由:2010年至2012年,何某与周某之间的短信交流,短信中关于何某借钱帮助周某做生意,周某要求何某“卖车还账”的陈述,足以证明何某与周某有经济往来,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售汽车的证据不足。 因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得到确立和采纳。 一审判决的结论是,有些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予以修改。
23.一审判决刑事王建诈骗罪和非法出售国家机关文书罪(2016年12月12日)
凯斯诺。:(2016)刑初陕0821号501
判决理由:被害人张某被骗的事实仅由间接证据确认,如受理案件登记表复印件、立案决定复印件、谈话笔录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没有直接证据。此外,受害人杨Moumou的陈述与被告的陈述和证人张mou的证词不一致。 然而,当受害者杨moumou被指认时,只有照片被指认,被指认对象的衣服明显不同。因此,证据不应被接受为有罪的证据。监控录像和照片显示,监控录像和照片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正面形象,模糊不清,因此无法识别为被告;至于车辆图像,由于涉及的车辆类型广泛,在实施欺诈时被告人的车辆上找不到车牌号金BFN239,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被告人的车辆山GKA699是当天实施犯罪的车辆。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认定被告人王某是本案的犯罪人之一,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并且该证据不能形成一系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了欺诈 因此,对被告王某欺诈行为的起诉无法成立
24.赵谋谋第二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1日)
凯斯诺。:(2016)4号,黑71句末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判人被告赵谋谋、隋谋谋、李谋谋欺诈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关于抗诉机关关于涉案财产所有权属于诉讼公司或王XXX等人的抗诉意见,以及原庭审辩护和辩护人关于涉案财产属于第四施工队或高XXX的理由和被告意见,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财产所有权。 本案的犯罪客体涉及不动产物权,该不动产已出售29年多,经历了四次交易和两次所有权变更。 购房者购买后不使用该房产,但没有住户,用户只在收到交付物后使用该房产,也不转让所有权,这一事实使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证据不足。 因此,在本案的审判阶段无法确定所涉财产的所有权。 基于所有权确认的被害人问题、因果关系问题和非法占有问题无法确定。 抗议机关提出抗议的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25.韦玮和姚国强欺诈案件二审判决刑事(2016年12月30日)
凯斯诺。:(2016)浙06刑事法院第362号
判断的理由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对平台交易模式、客户交易对手及对手是否有价格操控行为等事实未予查清,认定各原审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尚不充分,原判认定各原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26.吴中书、方夏衍诈骗案原审被告(刑事(2017年5月11日)
凯斯诺。:(2016)辽刑14号
判决理由:原审被告吴中书和方夏衍主观上使用了一些虚假宣传,即吴中书假扮记者,补贴贷款,让某某村的村民向吴中书贷款买牛。然而,吴中书和方夏衍有积极的表现行为,但由于他们的意愿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兑现。 原判决认定被告吴中书、方夏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欺诈行为,应予纠正。
27.张卫华欺诈重审刑事判决(2017年5月16日)
凯斯诺。:(2016)内部处罚第2号
判决理由:法院在再审中认定,张卫华向其家人开设的乌海东海铝门窗有限公司借款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理由是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 张卫华向李某共借款166.5万元,通过现金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方式累计借款127.4万元。 最初审判所依据的相关证人证词不足以证明张卫华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检察机关提出抗议时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词也不足以证明李某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事实。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被告张卫华及其辩护关于张卫华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原始判决并不是充分的证据,而辩护关于张卫华应被宣告无罪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和采纳。
28.姚杨梅诈骗案一审判决刑事(2017年6月12日)
凯斯诺。:(2016)刑初民0303第501号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档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确定被被告人诈骗的被害人姚杨梅佩戴了一定数量的金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杨梅犯有欺诈行为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无法确定。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