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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收赃者的“主观明知”

时间:2019-11-01 11:06:16

《刑法》第312条规定,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而隐瞒、转移、购买、代表他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隐瞒或隐瞒的行为。 随着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的频繁发生,以隐藏犯罪所得为掩护的下游犯罪也居高不下,不仅严重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交易当事人往往相互理解,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出于追求利润和避免伤害的本能,栅栏通常不会主动解释所提供的货物是赃物,大多数栅栏收藏家也拒绝承认他们“知道”自己是赃物。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正确界定接受者的主观知识,这也是司法调查人员面临的困难和困惑。

对认识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312条,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知情。 如果行为人不能被认定具有主观知识,即使他代表自己实施了窝藏、转移、购买和销售等相应行为,这并不构成犯罪。 应该注意的是,对知情的要求不能太苛刻,否则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和保护群众财产。 只要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该行为的目标可能是赃物,就没有必要意识到犯罪收益是什么以及它们有什么价值。

知情的审查和认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嫌疑人自我承认知情和推定知情 自知之明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供词中明确承认自己知道犯了什么罪,并对犯罪意图和行为目标有明确的理解。 在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且没有其他直接参照其主观知识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采用知识推定的方法解决主观知识难以认定的问题。 知识推定的应用是以案件的已知事实为基础,运用逻辑推理、经验规则和社会常识,得出行为者很清楚的结论。 知情推定的适用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犯罪客体是机动车,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知”规定直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知情,但有证据证明被欺骗的除外: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明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变化痕迹且无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具体适用刑事机动车盗窃、抢劫、诈骗、扣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主观上应被视为“明知”:第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二是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号有明显的变化标记,没有法律证明。 如果犯罪客体是机动车,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和分析。

犯罪客体是非机动车物品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嫌疑人是否知道:

从交易时间来看 一般来说,“知道”的程度晚上比白天大。 在深夜购买时,尽管该演员否认他不知道这是赃物,但也可以推定他对赃物的性质有高度的主观认识。 例如,如果一个长期的废物回收从业者在凌晨2: 00购买另一个人的二手电视机,而不询问卖家的身份或物品的来源,直接购买可以反映他的主观知识。

从交易的地点来看 如果发现为他人窝藏、转移、购买或者销售的场所在秘密或者偏远的地方,交易场所异常隐蔽,可以视为明知是赃物。 例如,根据交易习惯,通常是车主开车到加油站加油,而演员在路边购买简单的大塑料桶汽油,这违反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从交易价格来看 盗窃或抢夺他人财物后,为了尽快将其处理掉,赃物往往以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 无正当理由,行为人收到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悉赃物的重要因素

从交易的物品来看 在正常的商品交易条件下,卖方通常会提供正式发票、支持说明等。,货物会保存得很好。 它可以作为一个因素,通过检查被盗货物是否有任何撬动或篡改的痕迹,是否有正式的发票交易程序等,来考虑犯罪者是否知道这件事。

从栅栏的专业经验来看 正式和合法的销售者都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如不合格的从业人员,销售大量的酒类、烟草等行政许可物品,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赃物的一个因素 对于那些明知卖方因盗窃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而仍购买货物的人,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推定他们的主观知识。

从赃物的使用来看 在正常的商品交易中,购买者经常公开合法地使用它们,而不加掩饰。对于后来被盗物品的使用,买方不会因为内疚而公开使用,并且经常选择在偏远地区或不易被发现的夜晚使用。 如果演员在购买摩托车后,迅速将车辆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偏远山区供亲友使用,他的主观知识就可以推断出来

还应当指出,一方面,只有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知识推定。它不适合无限扩大适用范围,也不允许用推定法代替调查取证。 另一方面,在运用假定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行为者的反证和正当性,并审查他的反证或正当性的成立,所以我们不应该假定他的主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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