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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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5 10:34:07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公布并实施。
这部法律是应反腐败的需要而出台,专门为公职人员量身定做的一部法律。不可否认,它为系统地、全方位地监督公职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然而,它一直让人诟病的是:监察人员在调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即收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证据的过程中,没有规定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有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有会见、调查取证等权利。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收集完犯罪证据后,直接移送到检察院的公诉科。那么该机构对犯罪行为进行取证的工作实际上就是侦查工作,即侦破案件、查取证据的工作。不管是从保障并监督该机构取证的合法性的角度,还是从保障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基本人权的角度,都应该让律师介入。这是这部法律最遗憾之处。
监察委调查取证时,没有律师的介入,最大的不利在于以下三点:1,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律权利,也不能准确识别监察人员的部分违法取证行为,更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有效地保留能证明监察人员违法的证据。因此,他们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就会处处被动,无法逆转。2,由于不懂相关罪名的细微之处,且不清楚相对比较隐蔽的指供、诱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很容易被监察人员误导,从而作出对其不利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一旦形成,后期难以推翻,有时甚至是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导致对客观上无罪的人所做出的供述却是有罪供述,被无辜入刑。3,监察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且监察人员都深谙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假设在发生违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形,缺乏法律知识又失去人身自由、孤立无援的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几乎等同于瓮中之鳖,想在被留置期间进行自我救济谈何容易。哪怕是很多法律职业人员,都不一定能准确地判断出隐蔽的指供和诱供行为。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虽然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但是却无法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了。因为涉案人员能否定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而证据是在监察委进行调查的阶段收集的。如果一些非法证据或者跟客观事实相悖的证据已经形成的话,很难进行彻底地排除。
那么,作为与这部法律直接相关的公职人员来说,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呢?如何保障自己在被监察委调查时的合法权利呢?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找专业的刑事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起到有效应对和积极预防的目的。这样可以准确地解读相关罪名,特别是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可以全面地告知相关的法律权利及救济途径和办法;可以告诉其如何识别非法取证行为;可以为其以后的职务行为提供合法的行动准则。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我以前遇到过平时在工作中比较能干的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让家属寄刑法书籍,进行自学。几个月后,以为自己很懂其涉嫌的罪名和相关法律规定了,然后我在会见时,跟我进行讨论,甚至是辩论。如果发现我的观点跟他的不一致,有时还会质疑我的专业水平。如果看书看几个月就能做到精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精髓的话,那也不需要律师这个职业了,人人无师自通就好了。有时候,一知半解还不如不知道。一知半解带着固执,需要律师重新给他重新梳理和解释。完全不懂的话,反而能更好地配合律师的工作。
有时候有些公职人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但心中却时常担心,害怕哪天监察委的人员就找过来了。与其被动担心,不如主动让律师提供服务和方案。如果没有涉嫌犯罪,那么也不用继续担心害怕了,同时也明确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界了,做到有效预防,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踩刑法的底线;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也知道如何有效应对和自我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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