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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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09:41:48
“自首”一词最早出现在2019年5月9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在中央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 同年7月10日,颁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自首规定(试行)》,自首制度正式建立 该制度在司法意义上类似于自动投案,但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特别重要的是,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主动投案人员的优惠待遇可以以相对宽松的方式表示,如在调查程序中的“日常”会谈,在前三种监督和纪律执行形式(即非司法待遇)中可以给予宽松的待遇,而对审判中移交司法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员的优惠待遇没有明确规定。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关于该制度司法适用转换的讨论更为迫切,争论的焦点是在司法中自首应被认定为自首还是自首。 这个问题是由两个系统在时间和身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
一、不同投降时间标准造成的差异
确定自愿移交所需的时间是在检查和调查阶段会见、讯问或拘留被调查者之前;在有关人员在最初核阶段接受采访之前 通俗地说,这意味着被调查人和所涉人员尚未就案件与监督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口头交流。 自动投降的时间标准与此不同。只要演员不受司法机关的控制,他就可以自动投降。 上述时间标准的差异导致了两者之间的交叉关系。
被调查人在实际控制下可以主动自首。 在拘留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之前,调查人员经常要求被拘留对象的单位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与被拘留对象进行谈话,以改变他们的想法,为办案创造条件。 此时,如果被拘留对象供认了自己的问题并愿意配合调查,就可以确定是自愿自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调查对象此时处于监察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属于自首。根据口供制度,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它不符合自首的时间要求,但可以确立自首。 如果监察机关只违反纪律或一般义务,采取与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谈话等调查措施,而有关人员自愿供认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此时不属于自首,但移送司法后应作为自首予以处罚。
二.不同投降原因造成的差异
刑事法律规定,自愿投降只有一个原因,即犯罪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启动《监狱法》规定的监督程序有许多原因。犯罪人被怀疑犯有与工作相关的罪行,这只是其中之一。对于违反纪律或普通法的行为,可以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如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自愿投降。 此外,如果他因涉嫌此类罪行而被约谈、审问、审问或拘留,他就不能自愿投降。但是,如果他在案件结束后陈述了其他涉嫌犯罪的事实,后一种犯罪可被视为有自首的情况。
三.投降人员身份不同造成的差异
该文件将肇事者分为两类:被调查者和涉案者,并采用不同的自首标准。 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启动职务犯罪的监督和侦查程序相对严格。不仅证据标准高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在线索材料核查程序中特别规定了初步核阶段。 在一次核检查过程中,很少直接与被调查人交谈,但基本上是对线索所指出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交谈甚至记录,以便为被调查人的调查确立证据并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监督工作法,该文件规定,被调查者在最初核阶段被讯问、谈话、讯问或拘留时不可能自愿投降,被调查者的时间节点较晚,即检查和调查阶段。 相比之下,刑事方法与确定犯罪人是否自首的因素无关,例如犯罪人的身份和所犯罪行。 如果当事人在最初的核阶段被讯问和谈话时不在监督机关的控制之下,但说出了自己犯罪的真相(共同犯罪也需要说出共犯的罪行),则可被视为自首。
四、单位自首性质的区别认定
该条例将单位自首分为三类:基于集体研究的自首决定、基于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自首决定和单位直接负责人的自首,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否认了单位自首对部分相关人员的影子和效力。 例如,对于自愿投降的集体研究单位,如果参与集体的决策者不同意投降,个人不应被视为已经自愿投降。 此外,无论这三种自首类型中哪一种是本单位的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不认定为自首。 这两类人员在调查阶段得不到相应的宽大处理。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自首后,也意味着这些决策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行已经暴露。如果他们不逃避调查,在案件结束后如实陈述已知的犯罪事实,他们可以根据自首受到惩罚
五、特别自首不存在自首的可能性
无论文件中所描述的主动移交的典型案件还是被视为主动移交的案件,都强调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人自愿前往有关当局解释他自己的问题。 然而,刑法规定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并如实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应当适用自首的原则。 然而,根据该文件的标准,如果犯罪人因非官方罪行受到非监督机构的调查、起诉、审判和处决,如果他在此过程中供认了自己的官方罪行,就不能认为他已经自首。被谈话或者拘留后,有关人员陈述的事实与监察机关掌握的事实不同,属于不同的犯罪的,不成立自首,但不妨碍如实陈述的职务犯罪问题部分在司法审判中被视为特别自首。
实行自首制度的目的是教育、影响和挽救被调查者和涉案人员,同时节省调查费用。 然而,调查的结果是,当被调查者需要被移交司法时,就会出现司法联系的问题。 自首者的时间、原因和身份的不同会导致自首和自首之间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自首和自首可以分别被认定为自首或自首,这种区别使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得适当的程序性和实质性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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