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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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5 10:30:26
打工人
打工魂
打工才是人上人
忙忙碌碌又一年
你知道
“打工人”行走职场
最怕的是什么吗?
没错
那就是被欠薪!
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到头来0回报
想问老板:
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日,赣州中院审结一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向恶意欠薪老板“亮剑”
简要案情
2016年,黄某(化名)和王某(化名,另案处理)二人合伙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土建、装修、安装工程,并将其中的木工、泥工、钢筋工等工程交由各个班组施工。
工程完工,黄某和王某与各班组进行结算,并在所欠民工工资清单上签字确认,但二人却迟迟未能付清上述所欠款项。
各班组长及农民工等人遂于2018年2月1日投诉至当地人社局。该局对二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多次通知黄某前来处理,但黄某均不前来处理,一直躲避支付,以为消极应对也无事发生,然而,一味逃避,涉嫌犯罪。
当地公安局对黄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黄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数额较大”是指: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欠1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3余万元,且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决结果
为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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