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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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3 11:14:33
被告人张三与马某1系高中同学,二人在上大二时确定异地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分手。2020年2月份,二人又确定了恋爱关系。
2021年5月份,马某1向张三提出分手后张三持续发信息威胁马某1,马某1将张三的微信号和电话号拉黑。2021年6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张三又多次发微信和QQ信息威胁马某1与其见面,被拒绝后张三威胁马某1想想自己的母亲。
当日8时许,张三前往海东市乐都区**镇**家属院寻找马某1理论分手之事未果,便心生不满,独自进入马某1家中,与马某1之母杨某1(殁年58岁)发生争执,便持杨某1家中菜刀砍伤杨某1手部,后用双手掐住杨某1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卧室床上直至其双手无力,又从卧室内晾衣架的裤子上抽出一根皮带,用皮带勒住杨某1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张三脱离现场回到**小区家中自杀未果,便乘坐出租车又到海东市乐都区**镇**村***农家院家中将此事告知其家人。
之后,张三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民警赶至将其抓获。经鉴定,死者杨某1系生前被他人扼、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三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1的丧葬费45500元,本院审理期间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155000元(含已付丧葬费45500元)的协议并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考虑被害人杨某1亲属与张三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全额履行;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结果,较大幅度考虑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较为适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葛,却采用扼、勒的手段杀害与无辜的被害人杨某1,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皮带一根,因不属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张三的本人物品,依法留存在案。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据媒体报道,在判决生效前,张三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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