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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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9 10:30:09
案件提要
“一元购”是将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并通过网络平台出售,在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中奖者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一元购”的本质系以销售实物商品为名销售中奖机会,具有赌博性质。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经营“一元购”业务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争议焦点
利用网络平台经营“一元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起,陈某滨等陆续建立“泰享购”等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一定计算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中奖者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一元购”模式进行经营。陈某滨等还在“泰享购”网站中开发“自提商品管理”模块,向部分中奖者折价回购中奖商品,中奖者可以将中奖商品折价后的款项提现或继续充值进行购买。陈某滨等通过上述模式运营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7亿元。
裁判结果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滨经营的“一元购”系以销售实物商品为名销售中奖机会,具有赌博性质。陈某滨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博投注,情节严重,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某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陈某滨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涉互联网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对此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准确把握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宜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为由一概作无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建立“一元购”网站,以销售实体商品为名销售中奖机会,符合赌博的特征,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被告人经营“一元购”平台为何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其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本案中,“泰享购”平台采用“一元购”的经营模式,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以少量认购(即投注)博取大额财物的中奖机会,中奖结果依照设定的后台程序随机产生,而这种结果对参与的认购者而言具有不确定性,是一种完全偶然的因素。因此,该“一元购”模式符合赌博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赌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滨建立“泰享购”网站用以开展赌博活动,接受公众投注而从中获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征,依法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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