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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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2 10:30:08
1.“乡间小道”能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参考案例第760号 谢*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近年来,农村的一些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公路化演变,行驶的机动车数量大大增多,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因此,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了司法实践发展需要。
2.在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参考案例第891号 廖*田危险驾驶案: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刑法“道路”,关键是看该道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停放的,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3.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参考案例第892号 林某危险驾驶案:不宜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驾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行为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超过15km/h),可以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扣留车辆的行政处罚。如果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补救,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法处理。
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参考案例第893号 唐*彬危险驾驶案: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就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案件而言,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果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刮擦、致人轻微伤等,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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