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 我的信息,你是怎么知道的?”

时间:2020-10-09 10:30:16

  一对夫妻通过为他人催收债务,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7万余条。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刘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非法利用获取的借款人通讯信息,为网络放贷公司从事提醒、催收债务业务。刘某的妻子纪某担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发放工资等事务。同年10月起,全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某(另案处理)委托刘某公司催收其公司两个贷款平台的逾期还款业务,并向刘某提供2047名借款人的通讯信息47万余条。刘某将获取的通讯信息分配给催收员用于催收债务。截至2019年8月,刘某公司催收借款人还贷234万余元,获取佣金12.8万余元。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纪某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7万余条,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刘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纪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提示

  个人信息保护在当下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会给不法分子留有可趁之机,带来各种安全隐患。小伙伴们在生活中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如果遇到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使用等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社会信息安全的大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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